财聯社 9 月 14 日訊(編輯 沈超)近期,證監會公布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自然人易偉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爲 " 沒一罰一 ",罰沒合計近 1.67 億元。
據悉,在其操縱金陵體育期間,該股股價完成翻倍,而在出貨結束後的一個交易日,金陵體育股價開始迅速下跌,十個交易日跌幅就超過了 20%。
操縱 39 個賬戶交易金陵體育 非法獲利超 8000 萬遭重罰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 年 9 月 4 日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以下稱 " 操縱期間 "),易偉控制使用 39 個證券賬戶交易 " 金陵體育 " 股票。
在操縱期間,易偉利用資金和持股的優勢,采取了連續買賣、虛假申報和對倒交易等手段,控制使用賬戶組,影響 " 金陵體育 " 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 8334.22 萬元。
易偉的這些行爲最終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爲操縱市場,證監會對其采取了 " 沒一罰一 " 的處罰措施,即沒收其違法所得 8334.22 萬元,并處以同等金額的罰款,總計罰沒近 1.67 億元。
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 對倒交易、虛假申報
具體操縱手法來看,易偉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期間共計 394 個交易日内,易偉控制的賬戶組 389 個交易日參與交易,2017 年 9 月 4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3 日爲建倉拉擡時段,2018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爲出貨時段。
賬戶組合計競價買入 " 金陵體育 "3942.43 萬股,金額達 15.49 億元。其中,240 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占比超過 10%,141 個交易日超過 20%,64 個交易日超過 30%,29 個交易日超過 40%;241 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排名第一。
賬戶組合計競價賣出 " 金陵體育 "3801.08 萬股,金額達 15.55 億元。其中,224 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占比超過 10%,116 個交易日超過 20%,56 個交易日超過 30%,23 個交易日超過 40%;227 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排名第一。
2017 年 9 月 4 日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賬戶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在 5% 以上有 160 個交易日,2018 年 10 月 23 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最高,達到 8.57%。綜上,證監會認定,賬戶組具有資金優勢、持股優勢。
此外,其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操縱期間,易偉控制的賬戶組在 277 個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的情形;其中,有 69 個交易日對倒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 10%,13 個交易日超過 20%,5 個交易日超過 30%;2018 年 12 月 5 日對倒占比最高,達到 34.29%。
另外一種行爲是虛假申報。操縱期間,易某控制的賬戶組共計在 6 個交易日,存在申買量占同期市場同向申報量 30% 以上,且撤單量占賬戶組同向總申報量 50% 以上的虛假申報情形。
從股價翻倍到暴跌 2 成,金陵體育股價一度劇烈波動
在易偉進行市場操縱期間,金陵體育的股價經曆了顯著的波動。該股票的價格由 2017 年 9 月 4 日的 18.16 元的開盤價,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 39.29 元的收盤價,累計上漲 116.7%,股價完成翻倍。
統計操縱期間拉擡時段(上圖紅框區間)以及出貨時段(上圖藍框區間)可以看到,在初期的建倉階段,金陵體育股價呈現出波動性的上升趨勢,但漲幅相對溫和。
然而,當進入出貨階段時,金陵體育股價卻突然急劇上升。在達到價格高峰并完成出貨之後,股票價格在短時間内遭遇了急劇下跌,10 個交易日跌幅就達到了 22.57%。
操縱行爲已經超過 2 年行政處罰時效?證監會回應
值得 一提的是,在聽證過程中,易偉及其代理人也提出了申辯意見,涉及交易的合法性、認定操縱市場行爲的标準、操縱行爲的行政處罰時效等,并請求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
他們表示,其一,易偉基于合法的投資目的交易 " 金陵體育 " 股票,沒有謀取不法利益,主觀上不存在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不構成操縱市場行爲。其二,認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缺乏标準,認定結果錯誤。其三,認定操縱期間和操縱行爲終了日認定錯誤。其四,對控制賬戶範圍和控制期間的認定缺乏證據。其五,認定案涉交易行爲産生了危害結果的證據不足。其六,操縱行爲已經超過 2 年行政處罰時效。其七,違法所得金額計算結果錯誤。
對此,證監會一一進行了回應。
第一,易偉不僅控制使用本人及管理産品的證券賬戶,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綜合運用三種操縱手法,在涉案期間反複、大量交易 " 金陵體育 ",足以印證其具有操縱股價意圖。如何分配違法所得款項,不影響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的認定。
第二,我會依據 2005 年《證券法》,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查處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爲,于法有據。
第三,認定控制賬戶範圍和控制期間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第四,操縱期間、操縱行爲終了日認定正确。
第五,易偉操縱行爲對 " 金陵體育 " 的價格産生顯著影響。涉案期間 " 金陵體育 " 股價上漲 112.13%,期間對應闆塊綜指下跌 13.15%,偏離達 125.27%。其他市場因素對股價的影響,不能作爲排除易偉行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的理由。
第六,易偉操縱 " 金陵體育 " 的行爲終了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相關證據足以證明我會發現本案違法線索的時間,未超過處罰時效。
第七,違法所得計算結果正确,同時已部分采納當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