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丨李覽青
編 輯丨周炎炎
圖 源丨圖蟲
11 月 17 日晚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發布 8 張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對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 8 項違法違規行爲作出行政處罰,并處罰款 740 萬元。與此同時,對 8 名時任相關高管作出行政處罰,合計罰款 45 萬元,其中時任工行上海市分行行長顧國明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
具體來說,監管指出工行上海市分行的 8 項違法違規行爲包括:超越權限開展經營性物業貸款業務;違規将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授信轉授權至支行;經營性物業貸款授信管理嚴重不審慎;經營性物業貸款用途審核不嚴;授信決策及管理嚴重不審慎;違規向項目資本金不足的房地産項目提供融資;經營性物業貸款未嚴格落實專戶管理要求;受理并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産貸款等。
除顧國明外,本批被罰的工行上海市分行相關領導還涉及時任工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長周春明;時任工行上海市分行授信審批部總經理邵麗蓉;時任工行上海市分行授信審批部副總經理陳喆;時任工行上海市分行授信審批部總經理、虹橋開發區支行行長張政、時任工行上海市虹橋開發區支行副行長潘炜俊、時任工行上海市分行授信審批部綜合管理科主管施松淵、時任工行上海市盧灣支行副行長楊潔等 7 人。
據了解,上述罰單均針對顧國明在該行任職期間相關違法違規事件。
2021 年 8 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顧國明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對顧國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顧國明于 2002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間,先後擔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副行長、行長、黨委書記等職務,分管授信審批部、信貸管理部、主持全行工作等。2005 年至 2019 年間,顧國明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共計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币 1.36 億餘元。
顧國明到案後,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涉及 586.13 萬元賄賂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共計受賄 1.31 億餘元的犯罪事實。本案審理期間,顧國明的受賄違法所得已基本追繳到案。
上海一中院認爲:顧國明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和财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别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損失,依法應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顧國明具有坦白情節,真誠認罪悔罪,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且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依法對顧國明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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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 劉雪瑩 實習生 章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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