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評論員 王硯丹
證券行業風險管理一直是投資者關注焦點。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發布的《證券公司操作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行業未來風險管理,具有長期而深遠的影響。
衆所周知,《巴塞爾協議》是銀行業圭臬。從《指引》内容來看,借鑒了不少《巴塞爾協議》相關内容。如《指引》第二條明确:本指引所稱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内部程序、人員、信息技術系統,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損失的風險。本定義所指操作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戰略風險和聲譽風險。這一定義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操作風險的正式定義非常類似。
同時,《指引》結合證券行業實際,對操作風險管理總體原則、管理架構及職責、風險專項領域的相關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規定。尤其是第十八條中,針對證券經紀、自營、投行、資管、融資類、場外衍生品、跨境等業務,均列舉了應制定并完善的相關操作風險管理措施。可以說,《指引》的出台,對幫助證券公司建立健全操作風險管理機制,提升全面風險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但正如中證協在起草說明中所指出的:" 近年來證券行業業務領域不斷擴展、複雜程度不斷提升、新業務新産品不斷增多,重大操作風險事件時有發生。"《指引》的出台對證券行業的進一步規範具有重大意義,但更爲重要的是,每家證券公司上至管理層,下至基層員工,必須自覺積極實踐,将規定落到實處。
筆者認爲,有以下方面需要重點關注:
一是加強分支機構操作風險管理。從近年來監管處罰案例來看,證券公司多項違規、風險事件首先暴露于分支機構層面,對資本市場造成了負面影響。目前多家大中型券商分支機構數量過百且遍布全國各地,必須加強穿透式管理,防範内部控制失效風險。
第二是加強員工管理,強化風險意識教育。目前證券從業人員數量龐大,加上近年來社交媒體興起等原因,券商對員工行爲合規管理難度加大。在日常工作中,券商應防止出現 " 重員工使用、輕員工管理 " 的情況,依據《指引》對可能出現的員工操作風險做到及時發現并處理。
第三,對新業務、新産品風險管理要慎之又慎。近年來,證券行業多項業務經曆了創新試點走向常規展業的過程,如股票質押式回購、融資融券,這些業務活躍了資本市場,爲服務實體經濟與投資者财富管理需求作出了突出貢獻,但因種種原因,個别項目 " 出險 ",損害了投資者信心,也成了相關券商時至今日仍不得不面對的曆史遺留問題。在資本市場深化改革開放的背景下,未來更多新業務、新産品推出是大勢所趨。《指引》中雖多處提到了關于新業務、新産品風險管理相關要求,但歸根結底,在實際開展新業務時,需要券商更爲專業、審慎,要摒棄僅以收益爲導向的傾向,并在事前、事中、事後将風險控制貫徹到底。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