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劉老伯終身未婚,無兒無女。他于 2018 年去世,留下一套房産。在此之前,他的父母、三位兄弟姐妹均已離世。
爲了這套房子的分配問題,劉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外甥女婿、外甥媳婦等 7 人,将劉老伯的侄女朱女士起訴至上海浦東法院。
在這起官司開打的時候,《民法典》還沒實施。
原告 7 人訴稱,劉老伯生前沒有留下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去世時亦無第一、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原、被告共同對其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根據《繼承法》等相關規定,可以分享劉老伯的全部遺産。
被告朱女士沒有多說什麽,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實施時,本案尚在審理中。《民法典》新增設了一條 " 侄甥代位繼承 " 制度。原告于是變更訴請,請求法院依照《民法典》有關侄甥代位繼承之規定,對劉老伯的房産予以分割。
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涉案房産由 7 名原告中的兩人,即劉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同時,兩人支付朱女士繼承所得份額的折價款共計 40 萬元。至于 7 名原告之間的遺産分配,由其按内部協商方案自行妥善解決。
法官說法: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本案中,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過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其遺産應适用法定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侄甥代位繼承制度,主要針對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第一和第二順位繼承人,也不存在适用第一款代位繼承的情形,通常适用對象可能包括未婚未育的單身人士、丁克家庭、失獨又無孫輩(外孫輩)的家庭。劉老伯未婚未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亡,其遺産可由侄甥代位繼承。法院在對上述規定進行釋法明理的基礎上,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
侄甥代位繼承是《民法典》新增設的制度。對于被繼承人來說,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也是較爲親近的人,在前面幾種情形下,基于養老送終的常情考慮,大多數人會第一時間想到與自己存在血緣關系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也比較傾向于将遺産留給侄甥。《民法典》順應這一常情做法,增設侄甥代位繼承的規定,一方面可以鼓勵、促進侄甥對鳏寡孤獨親屬的贍養,引導人們重視親情、加強親屬間的交流和溝通,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遺産在血緣家族内部流轉,減少産生無人繼承遺産的情況,更好地發揮遺産的效用。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
第十四條 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産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但是遺産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