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 2 月 11 日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辦法》,《辦法》提出,商業銀行應對重組資産設置重組觀察期。觀察期自合同調整後約定的第一次還款日開始計算,應至少包含連續兩個還款期,并不得低于 1 年。觀察期結束時,債務人已經解決财務困難并在觀察期内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的,相關資産可不再被認定為重組資産。債務人在觀察期結束時未解決财務困難的,應重新計算觀察期。債務人在觀察期内沒有及時足額還款的,應從未履約時點開始,重新計算觀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