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黃某是南京一座老洋房的産權人之一,他擁有這套房子 65/672 的産權。因為曆史原因,老洋房産權分散的情況比比皆是。如何管理、處分老洋房,成為産權人面臨的共同難題,而黃某就遇上了難題,因共用面積的租金鬧上法庭。近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例。
據悉,某某路 3 号房屋是一棟民國建築,建造至今已有九十多年,是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該房屋現由黃某與王某、朱某等 11 位共有産權人按份共有,部分産權人定居境外。2006 年 6 月 9 日,黃某與王某等 6 名共有人簽訂了《關于 3 号房屋析産使用權協議》,約定其中 16.9㎡的門衛房暫作為共用面積,租金作為公積金。2007 年 11 月 18 日,黃某與王某等 7 名共有人簽訂《協議》,約定房屋的屋頂維修、院中化糞池、地下室的日常維護、修繕費用由門衛房的租金中支出。境外産權人對上述兩份協議均知曉并表示同意。2012 年,王某、朱某代表 3 号房屋産權人與南京某公司就 16.9㎡的門衛房簽訂了《租賃合同》,将門衛房出租給南京某公司。2017 年 8 月及 2021 年 8 月,王某、朱某與南京某公司續簽了租賃合同。
黃某認為不知道他們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自己作為共有權人之一,應按相應份額享有房屋出租所得收益,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南京某公司向其支付 3 号房屋門衛室占有使用費中歸原告的份額。
法院認為,本案中 3 号房屋的大部分産權人于 2006 年 6 月 9 日簽訂了《關于 3 号房屋析産使用權協議》,同意将門衛房出租,租金作為公積金,2007 年 11 月 18 日簽訂《協議》,進一步明确公積金使用範圍及公積金的管理規則,原告黃某本人以及境外産權人均知曉并同意上述内容。根據上述協議,從 2012 年起,第三人王某、朱某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出租門衛房并獲取相應租金作為房屋公積金。後王某、朱某與被告續簽租賃合同,應視為對 2006 年、2007 年協議的繼續執行。在共有産權人達成新的協議前,各方已達成的關于門衛房的使用方式應繼續有效。因此,王某、朱某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用。
法院判決,駁回黃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玄武法院知産庭副庭長劉靜靜表示,本案中,案涉房屋是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根據法律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所以需要儲備一定的維修基金,保證必要時有足夠的資金進行修繕。共有人可以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産,因此在本案産權人較為分散的情況下,大部分産權人達成一緻意見,成立房屋維修公積金,既是保證自身居住房屋符合使用用途,也是對市級文物的保護,對上述行為應該予以鼓勵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