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李潇絮 記者 徐曉安)小琳(化名)新買了一套房子,交房時發現,入戶門由外開變成了内開。她曾與銷售人員确認過此事,自己買的房子應是外開門。小琳認爲,按照每平方米 2.3 萬元房價計算,自己的損失超過 1.6 萬元。與開發商多次協商未果後,小琳訴至法院。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小琳回憶稱,當初參觀同戶型樣闆房時,入戶門就是外開,她還專門與銷售人員确認,得到了 " 該幢樓每層 4 套房子中,1 号和 2 号爲内開,3 号和 4 号爲外開 " 的答複。而她購買的是 3 号住宅,理應是外開門,購房協議中的房屋平面圖也與此印證。
後來,小琳測量了入戶門寬度爲 95 厘米,向内開後,以此爲半徑的四分之一圓面積均不可擺放任何物品,實際使用受限,按照每平方米 2.3 萬元房價計算,自己損失的金額超 1.6 萬元。與開發商多次協商未果後,小琳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在庭審過程中,小區開發商辯稱,小琳所購房屋的開門方向從最初的設計、施工至竣工交付自始至終均爲内開,對應戶型的樣闆房入戶門也是内開,小琳對此應是明确知曉的,購房協議的平面圖附圖中入戶門開啓方向标示錯誤,屬于工作人員的疏忽。同時,入戶門作爲進入住宅的唯一通道,無論開門方向如何,附近都不能堆放物品或另作他用," 外開 " 變 " 内開 " 并不會導緻房屋套内使用面積減少,即便因此導緻使用受限,也不會造成以門寬爲半徑的四分之一圓全部功能喪失。
法院審理後查明,購房協議中已載明 " 樓書、沙盤、樣闆房等廣告宣傳材料均屬于要約邀請,不構成要約,如宣傳材料與購房協議及其附件項下房屋及相關設備設施、外部環境所作表述不一緻的,均以購房協議及相關附件爲準;購買商品房的交付标準應以購房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爲準。并且,該協議附件房屋平面圖中明确顯示入戶門爲外開,而小琳所購房屋入戶門爲内開。
法院認定,雙方所簽訂購房協議合法有效。開發商作爲購房協議的拟制者,對于合同的拟定應審慎注意,其稱附件平面圖顯示的入戶門外開系工作人員疏忽導緻的意見不能成立。
本案中交付的房屋入戶門爲内開,與購房協議中附圖明顯不符,其未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履行,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鑒于相關損失金額難以精準計算,法院酌情考慮,認定小琳損失爲其主張金額的 60%,最終,判決開發商向小琳賠償損失 9832.17 元。
法官提醒,房屋交易尤其是期房買賣具有一定特殊性,購房人參觀樣闆房時不能抱有 " 所見即所得 " 的心态,應更加注重審查購房協議的具體條款。開發商在設計住宅時也應考慮到住戶居住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入戶門的開啓方式必然會對房屋使用造成一定影響,開發商應嚴格按照購房協議約定内容交房,避免造成違約。
(編輯 吳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