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張玉梅 記者 嚴君臣)50 多歲男子經人介紹,與離異女士火速陷入戀愛,很快就搬到一起開始同居。" 寵愛 " 女友的老王不但轉賬 7 萬元,給對方買車,甚至還交出了自己的工資卡。沒想到短短 4 個多月後,這段感情就走到了盡頭。爲了挽回損失,他到法院起訴,希望對方能返還自己總計 12 萬餘元的戀愛開銷。10 月 20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江蘇海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現年 55 歲的老王是南通某物流公司電焊工,喪偶後一直單身。兒子成家後,形單影隻的老王在朋友的介紹下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認識了離異的陳女士。雖因工作分居南通、海門兩地,但雙方感情火速升溫,陳女士常去南通看望老王。7 月初,陳女士以雙方分居兩地、交通不便爲由,提出需要購買汽車。爲滿足女友心願,老王于 7 月 3 日微信轉賬 7 萬元給陳女士。次日,陳女士自行前往 4S 店購得大衆牌汽車一輛,除首付款 68000 元外,餘款 60000 元以無息貸款方式按月給付,月供 2500 元。車輛登記于陳女士一人名下。
7 月中旬起,雙方開始同居,并添置了床、家電、棉被等,甚至對老王的房屋陽台、浴室進行了裝修。如新婚燕爾般,小日子似乎越過越有味了。其間,老王不僅幫陳女士償還了前三個月的車貸,甚至将工資卡也一并交出,由其支配用于雙方生活開銷。奈何愛情如同煙花絢爛般稍縱即逝,熱情來得快,去得也急。11 月中旬,因經濟糾紛,陳女士提出了分手,雙方的戀愛關系就此畫上了句号。分手時,陳女士認爲購車款是老王贈與自己的生日禮物,不應返還。對同居期間的其餘經濟往來,陳女士認爲均已用于共同生活。此外,已支付老王 23200 元做了了結,故不願再支付。可老王認爲,雙方以結婚爲目的才給付購車款。現未結成婚,理應返還。此外,同居期間,陳女士多次私刷其工資卡購置私人物品共計 37800 元。雙方的經濟賬并沒有算完。多次協商未果後,老王到海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陳女士返還購車款 70000 元、工資 37800 元、微信轉賬 9500 元、現金 2800 元,合計 120100 元。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爲,該案系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男女在戀愛、同居期間發生的财産糾紛。此類案件,雙方交往期間财産往來頻繁、性質亦較爲複雜。一般而言,在戀愛期間爲了增進感情而贈送禮物或支出金錢的經濟活動屬于贈與,且贈與後不予撤銷。但一方以共同生活或結婚爲目的,發生的大額錢款或财物給付具有彩禮性質,爲附條件的贈與。當共同生活不能維系或結婚條件不能成就時,應結合錢款的給付目的、數額、實際用途,給付人的經濟能力、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是否同居及期間長短等因素酌情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以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該案中,爲方便共同生活、滿足通行之需,老王出資供陳女士購置汽車。作爲普通的工薪階層,所轉 7 萬元數額較大。結合購車用途,該轉賬行爲符合爲共同生活所爲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該法律行爲與一般意義上的無條件贈與性質不同。雙方已事實同居,但時間較短,故對購車款,陳女士應部分返還。同居期間,對老王房屋的改造裝修屬于對其個人房屋的添附行爲,房屋及室内添置家電、家具、生活用品等仍歸老王所有,相應花費應從共同生活消費賬目中扣除。此外,部分錢款給付系老王在戀愛期間表情達意所爲的贈與,不再返還。另扣除老王主張現金給付卻無事實依據的錢款、陳女士于訴前實際返還的錢款,近日,海門法院判決陳女士返還老王 3 萬元。
法官提醒: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财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若一方借婚姻關系向另一方索取财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解除同居關系時,可酌情返還。因此,同居生活中,應盡量避免大額财産的往來,必要時可通過協議明确同居前的各自财産、同居期間購置的财産性質、歸屬。以免蜜戀時不分你我,分手時卻因經濟糾紛反目成仇。
(校對 許元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