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秦先生請姐姐秦女士幫助買房,房屋登記在秦女士名下,但是并沒有将買房的事情告訴自己的配偶陳女士。2016 年,秦先生因為心髒病突發搶救無效離世。陳女士在整理遺物時發現,亡夫秦先生生前多次向其姐姐秦女士彙款,查詢了秦先生手機中的微信聊天記錄後,發現了秦先生曾瞞着自己買房的事。
秦先生去世後,陳女士與夫家還因繼承糾紛産生過訴訟,訴訟中并未涉及該套房屋或者委托購房的款項,經過多次協商未果,陳女士以委托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亡夫秦先生與秦女士之間的委托合同,并要求退還購房款 453 萬元。
陳女士稱,在起訴前,其找秦女士多次協商,被告秦女士告訴自己,之所以一直未提及房子的事,是因為弟弟秦先生在生前就特意交待了她,買的房子是要給兒子秦某的,秦先生不希望陳女士知道這件事。秦女士打算等侄子秦某成年後,主動将房子交還給秦某。
開庭時,秦女士答辯稱,第一,涉案房屋登記在秦女士及其配偶名下,與秦先生無關;第二,其确實收到過秦先生的彙款,但并非購房款,而是弟弟對姐姐多年幫助的回報。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發現,秦先生去世後,繼承人并非僅有陳女士一人,故依職權追加了其他合法繼承人作為案件的共同原告。本案中,雙方争議的焦點是秦先生與秦女士之間是否就購房事宜形成了委托合同關系。法院基于秦先生向秦女士轉賬的事實,綜合考慮秦先生與秦女士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聊天記錄以及陳女士與秦女士之間的通話記錄,依法認定秦先生于 2013 年曾委托秦女士在北京購房,并已經向秦女士支付了 448.30 萬元的購房款,二人之間形成了委托合同關系。
秦女士辯稱涉案的轉賬系秦先生對其的贈與,但并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佐證,故對其辯稱意見不予采納。最終,判決确認秦先生與秦女士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解除,并判令秦女士将購房款返還秦先生的合法繼承人。後秦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中,借名買房人已經過世,繼承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法院按照原告所起訴的法律關系,結合房屋出資、購房票據及産權證書等材料情況,綜合判斷借名買房的真實性。如果實際出資人或實際權利人沒有相關購房資格,即使借名買房客觀存在,也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隻能要求退還款項。
法官提示
司法實踐中,借名買房的情況非常複雜,存在諸多法律風險。有的借名買房當事人,會通過協議來确定房屋産權歸屬,這種行為如果損害社會公衆的利益,存在被确認無效的風險,還有可能導緻當事人的财産損失。
有的借名買房的名義購房人将房屋轉賣,或者設定财産權利限制,導緻實際出資人行使物權存在障礙,導緻糾紛遲遲無法解決。而且,借名買房的雙方大多相熟,待發生争議時,糾紛解決将更為棘手。在此提醒廣大社會公衆,應遵守相關的房屋管理政策,慎重考慮借名買房,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來源 | 潇湘晨報綜合北京西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