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周阿婆是一位 97 歲高齡的孤寡老人,她一生未育,丈夫過世。目前在世親人,隻有兩位過世的兄弟留下的 5 名侄子、侄女和一位侄孫女。
由于房屋動遷,周阿婆名下有财産約 550 萬元。臨終前不久,她以簽訂《遺産撫養協議》的方式,将名下财産,全部贈予了其中的一位侄子,周宗(化名)。其他 5 位侄子、侄孫表示質疑,于是鬧上了公堂。
九旬老人留下 500 萬遺産
周阿婆是一位出生于二十世紀初的九旬老人。她一生未育,近百年間,父母、兄弟和丈夫均已過世。不過,周阿婆有退休工資,有一定的存款,在相當長的時間裡,她獨自生活,自己照料自己。
2019 年,周阿婆常年居住的房屋被納入征收範圍。周阿婆的名下,多了 500 餘萬存款。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同時,周阿婆和自己的侄子周宗,簽訂了一份《遺贈撫養協議》。這份協議中寫明:
" 甲方今後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全部由乙方負責安排照料。乙方也可以考慮甲方身體狀況,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将甲方送往養老機構照護,并由乙方支付養老機構的所有費用。乙方保證經常探視甲方,給予精神上的慰藉,以使甲方享有平靜安詳幸福有尊嚴的晚年生活。"
" 在乙方妥善處理完甲方身後一切事務後,甲方所遺留的一切财産、單位支付的撫恤金、喪葬費等均歸乙方所有。"
這份協議為打印材料,在協議下方,留有周阿婆和周宗的手寫簽名和捺印。
在此後,周阿婆在周宗的幫助下,離開了已動遷的老房子,入住至養老機構。周宗對其進行定期探望,并為周阿婆送去一些生活物品。在周阿婆臨終時,周宗按照周阿婆生前囑托,未對其進行切氣管搶救。周阿婆過世後,周宗為周阿婆辦理了喪葬事宜。
據此,周宗認為,自己理應根據《遺贈撫養協議》,繼承周阿婆名下的全部财産。
周阿婆簽訂協議時已神志不清?
但對于周宗的主張,周阿婆的另外五位侄子、侄孫,另有想法。
其他的幾名侄子侄孫認為,根據養老院的相關記錄,以及醫院的相關記錄,在和周宗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時,周阿婆已處于神志不清,無法正常理解他人意思表示,無法真正表達自己意願的階段。
況且,周宗和周阿姨的《遺贈撫養協議》,是打印協議。協議簽訂時,無任何錄像記錄、律師見證或公證機構文書佐證,無法确認是周阿婆本人所寫,更難以證實周阿婆在這份協議上簽字,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過,幾名子侄并未申請筆迹鑒定。
此外,周阿婆生前的退休工資,足以支付她在養老院的費用。周宗并未盡到對周阿婆的撫養義務。
《遺贈撫養協議》被認定有效
本案,經過民事一審、二審後,最終認定,本案所涉的《遺産撫養協議》合法,周宗可繼承周阿婆名下全部财産。
其中,一審法院認為,《遺贈撫養協議》簽訂前後,周阿婆處于記憶力減退、精神萎靡的精神狀态,因此很難确認其在《遺産撫養協議》上的簽名是真實意思表示。
且自簽訂協議,到周阿婆去世,僅有 10 個月的時間,在此期間,周阿婆一直由護工照顧,護理費、醫療費大部分由長護險報銷,其餘又周阿婆名下的财産和工資支付。周宗在控制了周阿婆的養老金收入和銀行卡的情況下,仍要求其提前支付的 6 萬餘元醫療費,先從遺産中扣除,更說明了周宗未按《遺贈撫養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
因此,一審法院難以認定《遺贈撫養協議》系周阿婆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全部實際履行。最終,一審法院判定,周宗可繼承 40% 的遺産,其他子侄共同繼承 60% 的一審。
一審後,周宗提起上訴,經審理,本案的二審法院作出了改判。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周阿婆的文化水平,以及周阿婆和幾名子侄的生前關系,法院認為,《遺贈撫養協議》是周阿婆真實意思表示。周宗按照協議履行了對周阿婆的生養死葬義務,周宗照顧周阿婆的時間長短,并不影響對其履行義務的認定。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尊重周阿婆的意願和其享有的财産處分權,對本案涉案的《遺贈撫養協議》效力予以認可。最終,二審法院判決,周阿婆名下的近 550 萬元遺産,由周宗繼承。
來源 | 新聞晨報 · 周到 APP 記者 張益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