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申麗 宏偉 記者 毛曉華)夫妻離婚後,原先約定每月父親給 1000 元撫養費,但随着孩子長大,上英語、繪畫等興趣班産生了大量費用,母親索要無果後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增加撫養費以及共同分擔這些課外培訓費。近日,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離婚後,子女課外培訓費引起的糾紛。法院經審理認爲,參加興趣班的費用系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不應計算在撫養費中。
泰州男子李某與女子張某因感情破裂,雙方于 2019 年 3 月經法院判準離婚,女兒李某雲由母親撫養,父親每月給付撫養費 1000 元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由于孩子漸漸長大,張某給女兒報了各種課外培訓班,由于學習費用的上漲,張某感覺到很吃力,多次找前夫索要孩子的學習費用,但對方稱,之前法院已經判決了,就按法院判決的金額每月定期支付。
多次索要無果後,2022 年 11 月,張某以女兒名義訴至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要求前夫增加撫養費至 2000 元 / 月,并分擔英語培訓費 8000 元及繪畫興趣班費用 4500 元。
訴訟中,前夫李某辯稱,其職業是駕駛員,近年來工資收入并不穩定,但其一直按時給付撫養費,從未間斷。現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至 2000 元 / 月已超出被告負擔能力,且無任何依據。此外,我國是九年制義務教育,女兒目前正處小學教育階段,其主張的相關大額培訓教育費與當前國家 " 雙減 " 政策不符,且超出一般家庭的承受能力,故不同意予以分擔。
法官審理認爲,原告母親與被告父親系經法院判決離婚,離婚判決書中明确了撫養費的支付标準及支持方式等内容。現母親主張女兒其學習、生活支出不斷增長,原判決書載明的撫養費标準 1000 元 / 月已不足以滿足其日常學習、生活需要,要求增加至 2000 元 / 月,但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佐證,故法院不予支持。但考慮到居民消費性支出的逐年增長而原告母親張某的工資收入依然維持在較低的水平以及不同年齡段子女的需求差異等因素,法院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酌情自 2023 年 2 月起将撫養費标準調整爲 1200 元 / 月。
法官表示,對于原告主張的英語、繪畫等大額培訓教育費,鑒于前述費用屬于超出基本教育範圍的額外費用,并非一般家庭普遍必需,且事先亦未與被告充分協商并征得被告同意,故應視爲原告母親張某自願爲原告負擔的部分,不宜劃入被告李某應分擔的撫養費範圍。
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編輯 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