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山西太原一女子稱
自己試用期
收到一張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她再三追問之下
公司給出原因竟是
給客戶倒水倒太滿了
不符合錄用條件
3 月 10 日,山西卓育雲教育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顯示,該女子的工作崗位爲綜合文秘,2023 年 2 月 23 日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 2023 年 2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22 日止,試用期自 2023 年 2 月 23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止。
這份通知書給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委—— " 因你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未按我單位培訓要求履行工作崗位職責,經公司研究決定,于 3 月 10 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特此通知。"
而在女子向媒體提供的一段音頻中
該公司一主管告知
女子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真實原因
是因爲前一日在接待來訪客人時
女子給客人杯中倒的茶水太滿
緻使客人不高興
此事發生後便迅速登上熱搜
引發衆多網友熱議
有網友表示 " 第一次聽說水倒多了被辭退 "" 想開除你有一萬種理由 ",也有網友認爲,這是工作的一部分,公司有權指出失誤。
那麽
用人單位以 " 水倒太滿 " 爲理由
辭退員工合法嗎
試用期無故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01
" 給客人倒水 " 等商務禮儀是否
等同于崗位職責?
用人單位制定的崗位職責應充分考慮崗位職責要求的合理性、崗位職責是否與工作内容相關等因素;而 " 茶水不倒滿 " 等商務禮儀是約束人們在商務活動中的行爲規範準則,是爲了體現互相尊重,因此商務禮儀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崗位職責,給客戶倒水太滿的行爲雖然違反了商務禮儀,但不屬于違反單位的崗位職責。
同時,如崗位職責要求勞動者接待客戶、對商務禮儀有較高标準,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上崗前進行培訓,如果用人單位這些工作沒有做到位,僅因爲勞動者一次倒水太滿,便要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02
用人單位以 " 水倒太滿 " 爲理由
辭退員工,合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辭退的合法前提在于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且用人單位相應規章制度中對于錄用條件有詳細、量化規定,并通過民主程序向勞動者告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 号)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争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涉事用人單位以水倒太滿爲由認定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關系,需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證明勞動者上崗前單位已經對勞動者進行專業培訓、或用人單位經過民主制定程序制定的崗位手冊等規章制度中提過具體要求,否則,用人單位可能涉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03
試用期無故辭退員工
需要賠償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要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用人單位應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試用期内被辭退有無經濟補償的關鍵在于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若在試用期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因勞動者個人過失性行爲而被單位解除的,則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 賠償金。
感謝《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政律師爲本文提供的專業支持。
作者|朱婵婵 朱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