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11 日,據央行網站消息,《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并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與現行《指引》相比,《辦法》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産範圍,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定義,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進一步明确了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标與要求。
其中,《辦法》明确規定,金融資産逾期後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超過 90 天、270 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 360 天應歸為損失類。《辦法》實施後,逾期超過 90 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
央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旨在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确識别風險水平、做實資産風險分類,有利于銀行業有效防範化解信用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風險分類對象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産
信用風險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1998 年,人民銀行出台《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提出五級分類概念。2007 年,原銀監會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明确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資産結構發生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現行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存在一些短闆與不足。
《辦法》将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産,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提出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要求;二是提出重組資産的風險分類要求;三是加強銀行風險分類管理;四是明确監督管理要求。
其中,《辦法》提出,商業銀行應對表内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産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産、應收款項等。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按照表内資産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金融資産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别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資産。
央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确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是資産質量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從逾期天數看,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系的規定不夠清晰,部分銀行以擔保充足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過 90 天的債權納入不良。
《辦法》明确規定,金融資産逾期後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超過 90 天、270 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 360 天應歸為損失類。《辦法》實施後,逾期超過 90 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從信用減值看,新金融工具準則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相關資産進行減值會計處理并确認損失準備。《辦法》參考借鑒新會計準則要求,規定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産應進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占賬面餘額 50% 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占賬面餘額 90% 以上應歸為損失。
《辦法》還指出,商業銀行應對重組資産設置重組觀察期。觀察期自合同調整後約定的第一次還款日開始計算,應至少包含連續兩個還款期,并不得低于 1 年。觀察期結束時,債務人已經解決财務困難并在觀察期内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的,相關資産可不再被認定為重組資産。
上述負責人表示,現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組貸款涉及的 " 債務人财務狀況惡化 " 以及 " 合同調整 " 兩個關鍵概念,且規定重組貸款均應分類為不良。借鑒國際經驗,《辦法》進一步細化了重組的概念。
存量業務設置兩年半過渡期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産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 10% 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 90 天的債務已經超過 20% 的,各銀行均應将其債務歸為不良。
前述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現行《指引》,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分類結果可能不一緻,既可以是正常類、關注類,也可以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巴塞爾委員會在《審慎處理資産指引》中指出,如果銀行的非零售交易對手有任何一筆風險暴露發生實質性不良,應将該對手所有風險暴露均認定為不良。借鑒上述概念,考慮到對公客戶公司治理和财務數據相對完善,《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産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 10% 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 90 天的債務已經超過 20% 的,各銀行均應将其債務歸為不良。
" 需要指出的是,以債務人為中心并非不考慮擔保因素。對于不良資産,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産的擔保緩釋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于零售資産,考慮到業務種類差異、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産進行風險分類。" 該負責人稱。
另外,《辦法》實施充分考慮對機構和市場的影響,合理設置了過渡期,給予相關銀行充裕的時間做好《辦法》實施準備。《辦法》将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對于商業銀行自《辦法》正式施行後新發生的業務,即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發生的業務,應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即 2023 年 7 月 1 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照《辦法》要求重新分類。
此外,有關部門負責人還表示,商業銀行應按照《辦法》規定,在持續穩健經營前提下,制訂科學合理的工作計劃,全面排查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盡快整改到位。對于新發生業務,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存量資産,應在過渡期内重新分類,實現按時達标。同時,商業銀行要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建立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優化信息系統功能,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實提升風險分類管理水平。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