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女子超市買 250 斤過期大米索賠被毆打 " 沖上熱搜榜。購買者買到過了質保期的大米,不同意退換,堅持要求超市 10 倍賠償。而超市負責人揮舞鐵鍬擊打購買者,并憤憤不平道:對方是職業打假人,長期搞這種事,之前就在超市索賠過。
此事引發網友對 " 職業打假 " 的熱議。" 到底應不應該支持職業打假人 "" 爲何超市總被打假 "" 職業打假人是不是消費者 "" 職業打假和假打什麽關系 "…… 圍繞網友關注的話題,《法治日報》記者進行了深入采訪。
利于淨化市場環境
規範引導打假行爲
記者注意到,網友對職業打假人褒貶不一,反對者中一個重要觀點是:職業打假人以打假爲生,打假是爲一己私利,不值得提倡。
" 利用人性的弱點,行的是滿足自己貪欲的事。職業打假人與被打假者半斤八兩,就像以暴制暴一樣。" 一位來自江蘇的網友直言不諱。
支持者則認爲,不管是否以打假爲生,隻要能促進食品安全就行。一位來自浙江的網友說:" 過年回老家,婆婆去小超市買的醬油雞精,都過期一兩年了。支持職業打假!"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任超認爲,對職業打假人需理性看待,一方面,當前市場環境的不完善,經營者在産品質量、營銷宣傳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爲職業打假群體的出現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現行的法律制度爲職業打假人索賠提供了法律依據。
" 随着消費者、商家法律意識逐漸提高,以及法律制度、行政執法等各方面的不斷完善,職業打假人或将逐漸退出曆史舞台。現階段對職業打假行爲需要進行規範與引導,不能因噎廢食,全盤否定職業打假行爲的積極作用。" 任超說。
在北京律協消費者權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饒偉律師看來,哪怕職業打假人主觀上可能并不完全出于對市場經濟秩序、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但客觀上一定程度遏制了制假售假行爲,維護了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保護了消費者和合法經營者的權益。
" 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普通消費者在買到假冒僞劣産品後,由于不具備相關的知識、經驗,往往忍氣吞聲。" 饒偉說,而具備維權知識、經驗,願意專門付出時間、精力的職業打假人的出現,有利于淨化市場環境,與并不十分充裕的行政監管力量形成合力。
" 打假一次是好事,打假一百次就能變成了壞事?不花納稅人一分錢,極大節約行政資源司法資源,讓制假售假等欺詐行爲被懲罰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是善還是惡?" 知名職業打假人王海認爲這顯而易見," 有人能以打假爲生,是好事不是壞事。"
結合此次事件中商家回應可以知道,該超市并非第一次遇到職業打假。
記者近日走訪北京多家商超店面了解到,不少超市也遇到過職業打假。一位超市負責人告訴記者,有的職業打假人要求貨值 10 倍進行賠償,有的開口就是 1000 元,還有的說給幾百元意思一下就行," 我們做點生意容易嗎,他們總來找碴 "。
公開報道顯示,超市是職業打假人線下打假的重點,有的超市被多次打假,原因何在?
饒偉認爲,超市售賣的商品品種繁多,質量控制的難度較大,歸根結底是假冒僞劣産品多。這暴露出,有些經營者對食品安全、産品質量問題不夠重視或缺乏經營超市所需的質量管理能力,在問題被發現後不能及時有效整改,甚至出于追求利潤而故意或放任出售假冒僞劣産品,導緻類似事件屢屢發生。
" 超市被打假多的原因是售假多,暴露的問題是監管不力和法律威懾力不足,很多制假售假者心存僥幸,有恃無恐。" 王海說,有關部門對此應該加強監管整治。
消費者身份存争議
各地司法裁判不一
據了解,職業打假人打的 " 假 ",包括食品安全法中界定的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行爲,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中規定的欺詐行爲等。
其索賠依據主要爲食品安全法中的 "10 倍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 " 退一賠三 " 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然而,現實是,有關部門對于職業打假行爲有不同的聲音。2019 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明确,不是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發起的投訴,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也是裁判不一。有法院判決 " 知假買假 " 同樣适用懲罰性賠償,有法院則認爲,職業打假人并非法律規定的 " 消費者 ",因此不宜适用相關條款,不支持懲罰性賠償訴求。
饒偉認爲,司法實踐中對職業打假行爲的不同認定,主要基于以下分歧:職業打假人是否爲消費者?" 知假買假 " 是否爲被欺詐?對于類似的打假行爲作出不同的認定,除了個案具體因素差異外,還在于司法機關在法律原則方面的平衡,如誠實信用原則,對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原則等。
任超說,職業打假人主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索賠,前述法律均未對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進行明确,導緻實踐中出現了較多争議,有法院認爲主觀的購物動機并不足以否定知假買假者的消費者身份,不影響職業打假人據此進行索賠,也有法院認爲消費者應當是爲生活消費而購買、使用或接受服務的個人,應當排除對職業打假人的适用。
"《規定》以‘購買者’替代‘消費者’,回避了身份認定的問題,明确了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假的行爲依舊受到保護,因此職業打假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據的。" 任超說,司法實踐中對于職業打假行爲的不同認定,根源在于職業打假行爲對市場運行有雙重效果,一方面,我國産品質量、食品安全等問題多發,職業打假對于肅清市場風氣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随着職業打假行爲逐漸變成逐利性的商業活動,又對市場秩序産生了一定的影響。
任超提醒說,還要警惕職業打假效果不佳的問題。職業打假人以牟利爲目的進行打假,往往不會對商家的後續經營持續跟進與監督,除此之外,爲降低打假成本,職業打假人多青睐于産品标簽、說明等瑕疵,如此對遏制市場上假冒僞劣商品的作用有限,還可能擾亂企業正常經營秩序。有的職業打假人濫用舉報投訴乃至訴訟手段,浪費行政與司法資源。
職業打假被污名化
嚴懲假打敲詐行爲
王海告訴記者,一段時間以來,職業打假被污名化,有人故意混淆假打和打假,制造所謂 " 惡意打假 " 來抹黑職業打假,這客觀上保護了制假售假,讓制假售假者有恃無恐,動辄對職業打假人惡言相向甚至拳腳相加。
" 打假指打擊故意虛構或隐瞞對消費者購買決定有實質影響的信息的行爲,這和扭送扒手去派出所性質一樣,不應存在争議。而假打是指明知廠商沒有欺詐行爲,卻故意栽贓陷害,調包、投放異物等騙取懲罰性賠償,或者沒有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直接索要财物。" 王海說。
他舉例說,比如有的超市一些食品臨近過期,有人故意将這些食品塞進貨架最裏面,讓售貨員理貨時發現不了,等食品過期了再取出來,以買到過期食品爲由進行索賠。還有的更過分,直接将過期食品帶進超市,放在貨架上,讓其他人買後索賠。以及采用 " 釣魚式 " 購物方法,故意讓商家把商品弄出問題後索賠。
" 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爲,應該依法嚴厲打擊,但不應與職業打假相混淆。" 王海說。
近日,浙江杭州警方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一起以職業打假爲名實施敲詐勒索的犯罪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 23 名,初步查實的涉案金額近 1000 萬元。
經審查,該團夥頻繁活動在杭州市及周邊區域内多家知名大型商超,以找瑕疵商品再破壞,塗抹、擦除生産日期,抽走或調換合格證,故意放置異物,蓄意藏匿臨保商品待過期後再購買,夾帶問題商品調包等手段,以維權爲借口,敲詐超市錢财。另外,該團夥以協助找出過期産品、幫助超市對付其他職業打假人的滋擾爲由,迫使超市交納 " 咨詢費 "" 保護費 "。
對此,任超建議應嚴懲以職業打假爲名實施的敲詐勒索、栽贓陷害等不法行爲,形成威懾。同時,企業需要規範自身經營,加強對産品質量以及營銷方案等方方面面的合規審查,确保自身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規定,在發現産品問題時積極采取補正措施;市場監管部門加大食品以及重點産品質量的安全監管,督促經營者及時改正。面對職業打假人的投訴與舉報,對其合理訴求依法支持。
" 司法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示範作用,因此司法機關在職業打假人案件中應當謹慎認定打假行爲是否符合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形成良好的示範效應。" 任超說,在法治的框架内,建立一個消費者、經營者、監管機構以及司法機關等多方共治的良好市場環境,才是肅清打假亂象,正本清源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