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監控本是爲了安全
卻在無意中侵犯了别人的隐私
自家車庫門口可以安裝監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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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與被告王某系同一單元樓的鄰居,兩家的車庫相鄰。2022 年 3 月,被告王某在自家車庫門口的兩側牆壁上各安裝 360 度全景監控攝像頭一個,原告袁某認爲該攝像頭可以對原告進出車庫活動及日常生活等進行拍攝,侵犯了原告隐私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被告拒不拆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調解或判決被告拆除安裝的兩個攝像頭。
被告王某辯稱,其車庫門口爲小區的監控盲區,被告爲保護其财産安全安裝涉案兩攝像頭,并沒有侵犯原告的專屬空間及個人隐私,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其車庫門口兩側的牆壁上安裝的監控攝像頭,特别是與原告方車庫相鄰的攝像頭,拍攝範圍是原告及其親屬進出車庫所必經場所,可以對原告方及親友出入車庫等行蹤軌迹進行采集,讓原告覺得自己日常出入受到監控,私人生活處于不安全狀态,即被告安裝攝像頭的行爲超出了合理範圍,緻使他人隐私處于随時可能暴露的狀态,構成對他人隐私的侵害,應當承擔拆除攝像裝置的法律責任。
但是經法院現場勘查,被告安裝的兩個攝像頭中,與原告車庫不相鄰的監控攝像頭的主要拍攝區域爲被告車庫門前區域,距離原告的車庫較遠,對原告的影響較小,法院遂判決被告王某拆除與原告袁某車庫相鄰方位上的攝像頭,另一個攝像頭不必拆除。
判決後,原告不服提出上訴,請求判決拆除另一個安裝在與其車庫不相鄰一側牆壁上的監控攝像頭,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于個人信息理解較爲狹窄,殊不知諸如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均屬于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範圍,個人信息被采集可能會給被采集人帶來不必要的擔憂。
日常生活中,對像車庫門前區域、自家門口樓梯間等這種介于完全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徹底的私人空間之間的 " 過渡空間 ",公民也享有隐私權,安裝監控設施不當,可能會對他人的隐私造成侵犯。爲建立良好的鄰居關系,我們在此類特殊的區域安裝監控設施前應與鄰居充分協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山東沂水縣人民法院(ID:gh_555a6baa11c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