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美國白宮網站發布 " 美國優先 " 投資政策備忘錄,宣布将調整美投資政策,重點進一步限制與中國的雙向投資。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對此回應稱,美方做法泛化國家安全概念,具有歧視性,是典型的非市場做法,嚴重影響兩國企業正常經貿合作。
備忘錄第 2 條第 ( l ) 款列出了三項與資本流動相關的具體措施,分别爲:(1)确保《外國公司問責法》(HFCAA)覆蓋的公司符合嚴格的财務審計标準;(2)審查外國對手公司在美國交易所采用的可變利益實體(VIE)及其子公司結構,評估其對美國投資者權益的限制和潛在欺詐風險;(3)恢複《1974 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的最高信義義務标準,限制外國對手公司在養老金計劃中的投資資格。
這些措施釋放何種政策信号,一旦落地會帶來哪些挑戰?在波及範圍内的中國企業該如何提前調整戰略,做好應對方案?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壽雙接受第一财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備忘錄中的上述三項措施并非全新内容。前兩項是對既有政策的延續,而第三項雖曾被提及、但至今未落實,此次重申意味着未來落地的可能性顯著提升,尤其是對養老金投資的限制可能成爲現實。
李壽雙強調,此次備忘錄對于前兩項措施的再次提及值得提高警惕,可能預示着審計監管和執法力度的進一步加強。

審計監管趨嚴
2020 年 12 月,美國《外國公司問責法》由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生效,旨在加強對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國公司的審計監管。在美上市的外國公司必須接受美國公衆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的審計檢查。如果連續三年未能滿足 PCAOB 的審計檢查要求,該公司的證券将被禁止在美國任何證券交易所交易,并可能被摘牌。
自美國《外國公司問責法》生效以來,中美在審計監管合作上已有進展。
根據中國證監會網站,2022 年 8 月 26 日,中國證監會、中國财政部與 PCAOB 簽署審計監管合作協議,按照對等互利原則,形成符合雙方法規和監管要求的合作框架。
李壽雙表示,過去幾年中,PCAOB 的檢查已在有序進行,檢查結果也相對平穩,未發現系統性問題。然而,此次備忘錄的措辭暗示監管力度可能會進一步加強。" 不排除 PCAOB 對審計機構的要求變得更加苛刻,進而導緻審計機構更加嚴格審計,甚至讓部分審計機構回避中國項目。" 他表示。
李壽雙認爲,這種變化不容小觑。他解釋稱,中小型審計機構作爲服務中概股的主力軍,可能因無法承受更高的合規成本和監管壓力而退出市場。同時,這将導緻中概股公司經受的審計程序更加嚴苛,增加上市成本和複雜度。
執法機構透露的信号
在 VIE 問題上,李壽雙介紹,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前主席蓋斯勒(Gary Gensler)在其任内(2021 年 4 月至 2025 年 1 月)對 VIE 架構始終持負面立場。例如,他認爲 VIE 結構更依賴合同而非股權,可能帶來 " 更高的風險 "。然而,特朗普一直對蓋斯勒的監管風格頗有微詞。特朗普在 2024 年競選期間曾承諾,若當選将 " 第一天就解雇蓋斯勒 ",并批評其過于激進的監管政策扼殺了金融創新。2025 年 1 月 20 日,原本至少能留任至 2026 年的蓋斯勒辭職卸任。
李壽雙表示,特朗普對蓋斯勒的态度一度讓外界預期新政府的監管立場或有所緩和。然而,備忘錄的發布表明似乎并非如此。
李壽雙特别提到,備忘錄要求美國司法部(DOJ)與聯邦調查局(FBI)聯合介入,調查 VIE 架構在可審計性、公司治理及潛在欺詐風險方面的隐患,并需在規定時間内提交書面建議。
從執法主體來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作爲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督上市公司的合規性,包括審計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等。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調查局則通常負責調查欺詐、腐敗或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爲。
這兩個機構的介入似乎意味着此次調查不僅僅是技術性審查。李壽雙解釋說,這表明美方對問題的認定或許更加負面。上述兩個機構 " 問題導向性 " 的行爲模式,疊加備忘錄的特殊政治考慮,甚至可能将 VIE 本身定性爲一種欺詐性架構。
如何應對
今年以來,追蹤在美上市中國公司表現的納斯達克中國金龍指數上漲了 15.16%。過去一年中,該指數上漲了 26.55%,自白宮發布 " 美國優先 " 投資政策備忘錄以來,該指數下降了近 4%。
面對可能的政策風險,中概股企業該如何未雨綢缪?
針對審計監管趨嚴的風向,李壽雙表示,目前 PCAOB 的檢查已十分嚴格,若進一步加碼,可能演變爲一種 " 政治導向 " 的行爲,如不鼓勵甚至反對審計機構從事中概股相關服務,從而使中概股公司難以找到合适的審計機構,增加上市成本。李壽雙認爲,這在短期内恐怕難以找到系統性解決方案。
對于 VIE 架構被美審查的風險,李壽雙建議:" 企業可考慮将外資限制或禁止的業務剝離至體外,采用普通紅籌架構上市,以降低政策不确定性。"
" 紅籌架構 " 是指中國企業在海外注冊成立公司,通過直接持有中國境内合資或全資子公司的股權實現上市的方式。換言之,與其用 VIE 架構冒險上市,不如把有外資限制的業務剝離出去,上市主體隻包含不受外資限制的業務,并用更穩妥的紅籌方式上市,将把整個公司架空的風險降到最低。
李壽雙還警示稱,未來不排除美國司法部會采取一系列執法行動,迫使采用 VIE 架構的公司與其達成刑事和解的可能性。他說:" 對于使用 VIE 架構的企業,如果美國司法部和 FBI 認定這種模式本身構成對美國投資者的欺詐,可能會啓動調查,甚至是刑事調查,進而迫使這些公司接受刑事和解。"
因此,李壽雙建議,盡管這些大型公司調整 VIE 架構面臨較大難度,仍需未雨綢缪,提前制定和解預案或優化現有架構,以應對潛在風險。
( 本文來自第一财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