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出差是一種特殊的工作狀态,勞動者既可能存在特别忙碌的狀态,也可能有相對輕松的時候,那麼員工長時間出差期間公司應該給他支付加班工資嗎?南京的劉某就以此為由告上法庭,法院會支持他的訴求呢?近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例。
離職後有糾紛,男子和公司對簿公堂
據悉,劉某于 2021 年 1 月在南京某公司擔任軟件工程師 , 單位采取釘釘考勤打卡,如需加班,員工在釘釘上提交加班申請,經公司同意後可以加班。劉某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辭職,辭職後,雙方因出差期間公司應否支付加班工資發生争議。
劉某認為,2021 年 2 月起,他連續出差長達 5 個多月。在自己提出離職後,公司告知他所有的加班時間作廢,無法補休。按照公司的規定,劉某工作日的加班時間可以換算獲得 1.5 倍時長的補休,周六周日加班時間可以換算獲得 2 倍時長的補休。劉某 1 月至 3 月 20 日期間經審批的加班時長,經雙方協商一緻,公司同意補發加班工資 4721.5 元。3 月 20 日後因公司稱不再需要加班審批,因此劉某未提交加班申請。劉某長期出差,應根據釘釘考勤記錄計算加班工資。
為證明出差期間存在加班,劉某提供了釘釘考勤打卡記錄,還提供了 2021 年 7 月 28 日晚上與部門主管的通話錄音。
南京某公司則認為,出差期間劉某在賓館釘釘打卡不應算作加班,公司從來沒有說加班不需要審批。但錄音中關于加班不需要審批等言辭均為劉某個人陳述,部門主管并未作明确回複。通話時,劉某已準備離職,言辭中設置陷阱,有意誤導主管。
法院判決:駁回訴求
法院認為,出差是指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指派臨時到外地工作或承攬臨時任務,出差的狀态與勞動者在常駐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并不完全相同。出差的時間一般較為靈活,由勞動者個人掌握,既需要考慮到出差工作事宜的時間安排,同時還要考慮勞動者的吃飯、休息等實際情況。出差是一種特殊的工作狀态,勞動者在出差過程中既可能存在特别忙碌的狀态,也可能有相對輕松的時候,不能一概而論。出差期間的工作時間不易量化,工作狀态相當于短期的不定時工作制。
法院認為,劉某入職以後曾多次在釘釘上提交加班申請,領導予以審批,說明公司是存在加班審批制度且劉某是知曉的,但劉某主張出差期間的加班時長都沒有經審批。劉某稱公司後來未再執行加班審批制度,對此劉某僅提供了通話錄音作為證據,該錄音是劉某離職前一天所錄。劉某為這次通話整理了 12 頁的通話錄音文字材料,表達了自己入職以來的抱怨、委曲和失望之情。部門主管作出安撫、解釋和說明,對劉某夾雜在長句中的某一句話未作回應,不能認為是對劉某觀點的認可,因此劉某關于 3 月 20 日以後加班就不再需要審核批準的觀點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劉某要求被告支付 3 月 20 日後加班費的訴訟請求。
出差期間公司要不要支付加班工資?
對此,玄武法院孝陵衛法庭庭長陳文軍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在出差期間對自己的工作安排具有高度自主權,出差期間的工作時間不易量化,可視為短期、臨時的不定時工作制。因出差造成勞動者諸多生活影響,大多數用人單位通過出差補貼方式給予一定經濟補償。如無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在出差期間的休息時間仍在用人單位的指揮管理下提供勞動,勞動者主張延時加班或休息日加班的,恐難獲得法院支持。
陳文軍說,實踐中,有的勞動者認為提供了出差審批記錄、差旅費報銷單等證據即可以認定加班。該觀點有失偏頗,這些證據僅能證明用人單位批準勞動者出差并向其支付出差補貼,不能直接證明勞動者存在休息日加班。如确實存在休息日加班的,勞動者應注意在出差申請單上注明,并請求調休,保留經單位批準的相關證據,有利于日後維權。一般來說,如出差期間确實存在為完成工作所必須的休息日加班,及時申請調休,不會有太多的障礙。勞動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的基礎證據不充分情況下,又未及時調休,離職後再向用人單位主張出差期間的休息日加班工資,敗訴的風險可能就比較大。
陳文軍表示,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建議用人單位加強完善規章制度,規範用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