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掃碼點餐服務在餐飲行業迅速興起普及,成爲衆多商家及消費者的選擇。然而,有的餐廳卻在 " 掃碼 " 和 " 點餐 " 之間增加了一道程序:不關注微信公衆号、不授權商家獲取個人信息就不能進行點餐,這樣的做法是否涉嫌侵權?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相關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商家在掃碼點餐環節設置關注微信公衆号、獲得個人信息查詢授權的前置程序,屬于變相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爲,構成侵權。
2021 年 7 月,孔某至某餐飲公司用餐時,通過手機掃碼方式進行了點餐并結賬,在這一過程中,孔某被注冊爲某餐飲公司的會員。孔某發現,按照商家設置的掃碼點餐流程,必須先關注商家的微信公衆号,并授權商家獲取消費者的微信昵稱、頭像、地區、性别、手機号碼等信息後,才能進行線上點餐,若不同意授權商家獲取前述信息,則無法進行線上點餐。此外,孔某點餐後發現,即使取消關注商家的微信公衆号,自己仍是會員,個人信息仍存儲在商家處,個人無法自行删除。
孔某認爲,某餐飲公司設置的這種掃碼點餐方式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且消費者無法自行删除儲存在商家處的個人信息,構成侵權,遂将某餐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爲、告知個人信息處理情況、賠禮道歉并賠償相關損失。
北京三中院審理後認爲,孔某用餐時沒有服務人員告知可以人工點餐,導緻孔某以爲隻有掃碼點餐一種服務方式。某餐飲公司自行設置的掃碼點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須關注商家微信公衆号,并授權其獲取孔某的相關信息,屬于變相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故某餐飲公司構成侵權。
民法典同時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删除。本案中,孔某嘗試通過取消關注微信公衆号的方式注銷會員并删除存儲在某餐飲公司處的個人信息,但沒有實現。某餐飲公司在庭審期間辯稱,删除會員信息須消費者提交書面申請,但其此前并未通過任何方式将提交書面申請的要求告知孔某,導緻作爲消費者的孔某直至一審訴訟時,仍未能如願删除相關個人信息。由此可認定,某餐飲公司的上述不作爲侵害了孔某依法享有的個人信息決定權。
此外,民法典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據此,孔某要求某餐飲公司書面告知其獲取個人信息的具體範圍、過程和方式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綜合案情後,北京三中院判令某餐飲公司停止侵害孔某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爲,删除收集的孔某個人信息;将處理孔某個人信息的範圍、方式向孔某進行書面告知;就侵害孔某個人信息權益向孔某進行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孔某公證費用 5000 元。
非必要仍強制獲取個人信息構成侵權
法官庭後表示,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根據民法典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應征得該自然人或者監護人同意。消費者選擇掃碼點餐服務并不代表其同意将部分個人信息權益讓渡商家,商家對個人信息的處理仍應以實現點餐目的爲限。商家在設置掃碼點餐程序時,應當以實現點餐目的、提升服務質量爲目的;若超出點餐的必要範圍強制獲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案中,即使某餐飲公司的服務人員告知消費者可以人工點餐,而消費者最終選擇掃碼點餐,因掃碼點餐的程序設置必須關注微信公衆号并獲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也構成了侵權。
判決書中指出,信息化時代給個人生活及行業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也對個人信息安全構成了一定威脅,信息社會的發展不應以犧牲個人信息安全爲代價。個人信息保護的落腳點不僅在于自然人自身維權意識的覺醒,還需要社會各方共同築牢法治觀念。
法官提醒,餐飲行業在提供掃碼點餐服務時,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法治精神,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嚴格把握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範圍。隻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尊重消費者對其個人信息處理的知情權、決定權,依法處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才能讓消費者安全、放心地使用掃碼點餐方式,促進餐飲行業的服務升級,這也是在法治軌道上平穩推進信息化社會發展,平衡數字化發展紅利與個人信息保護應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