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10 月 14 日電 據 " 證監會發布 " 微信公衆号 14 日消息,爲進一步加強融券業務逆周期調節,證監會經充分論證評估,根據當前市場情況,對融券及戰略投資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進行針對性調整優化,在保持制度相對穩定的前提下,階段性收緊融券和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出借。
融券端,将融券保證金比例由不得低于 50% 上調至 80%,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上調至 100%,發揮制度的逆周期調節作用。同時督促證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機制、穿透核查機制和準入機制,加強融券交易行爲管理。
出借端,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可以對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出借予以調整,爲突出上市公司高管專注主業,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通過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産管理計劃出借,适度限制其他戰略投資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同時,證監會将加大對各種不當套利行爲的監管,紮緊紮牢制度籬笆,進一步加強監管執法,對各種違規行爲,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從嚴從重處罰。
證監會将持續強化融券業務監管,及時總結評估融券機制運行效果,并根據市場情況适時調節,更好發揮融券機制的積極作用。
另據上交所和深交所微信公衆号消息,上交所、深交所發布優化融券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的通知。
具體通知如下:
一、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 80%。其中,投資者爲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 100%。
本通知實施前尚未了結的融券合約,融券保證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二、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戰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讓的大股東或者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等有轉讓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
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在獲得本條前款規定的相關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結的該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約的,應當在獲得相關股份前了結融券合約。
三、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産管理計劃,不得在承諾持有期限内出借其獲配的股票。
本通知實施前尚未了結的出借合約到期不得展期。
四、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後的前五個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應當通過非約定申報方式出借,且出借數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 一 ) 前五個交易日内單日出借獲配股票數量占其獲配股票總數量的比例不得超過 20%;
( 二 ) 前五個交易日内合計出借獲配股票數量占其獲配股票總數量的比例不得超過 50%。
五、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不得與融券投資者或者其他主體合謀,鎖定配售股票收益、實施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六、會員應當遵循公平、風險可控的原則,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機制,防範利益輸送。會員應當按照穿透原則核查投資者情況,并對投資者融券行爲加強管理。根據投資者類型、交易行爲特點,建立相應的準入機制,會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準入機制執行情況承擔管理責任。
會員應當對投資者的相關交易行爲進行前端核查,嚴禁參與違規或爲違規提供便利,發現投資者交易行爲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爲其辦理融券或者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七、會員及投資者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本所可以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 ( 試行 ) 》等有關規定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實施紀律處分。
八、存托憑證的融券交易及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事宜,參照本通知執行。
九、本通知第一條自 2023 年 10 月 30 日起施行,其他條款自 2023 年 10 月 16 日起施行。本所此前發布的其他業務規則與本通知規定不一緻的,以本通知爲準。
各會員應當根據本通知的相關要求開展投資者教育,認真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準備,并确保業務平穩運行。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萬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