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1 日,最高法發布一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涉彩禮返還糾紛中,不論是已辦理結婚登記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在确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共同生活時間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況千差萬别,對何謂 " 共同生活 ",很難明确規定統一的标準,而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劉某與朱某(女)2020 年 7 月确立戀愛關系,2020 年 9 月登記結婚。劉某于結婚當月向朱某銀行賬戶轉賬一筆 80 萬元并附言爲 " 彩禮 ",轉賬一筆 26 萬元并附言爲 " 五金 "。
雙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後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發生糾紛,于 2020 年 11 月協議離婚,婚姻關系存續不到三個月。婚後未生育子女,無共同财産,無共同債權債務。雙方曾短暫同居,并因籌備婚宴、拍婚紗照、共同旅遊、親友相互往來等發生部分費用。
離婚後,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争議,劉某起訴請求朱某返還彩禮 106 萬元,但最後隻返還 80 萬。
對此,有網友質疑判決結果,認爲彩禮扣除比例略多。
da1157:平均一個月八萬多,有點多吧。
zxwdu:像這樣的應該返還百分之九十五的彩禮和婚禮花費,這扣了太多了。
yc1121210:這不是騙錢嗎?
但審理法院認爲,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習俗向另一方給付的錢物。關于案涉款項的性質,除已明确注明爲彩禮的 80 萬元款項外,備注爲 " 五金 " 的 26 萬元亦符合婚禮習俗中對于彩禮的一般認知,也應當認定爲彩禮。關于共同生活的認定,雙方雖然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從後續拍攝婚紗照、籌備婚宴的情況看,雙方仍在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儀式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僅存續不到三個月,期間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對于後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緻的規劃。雙方雖有短暫同居經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态,不能認定爲已經有穩定的共同生活。鑒于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且劉某支付彩禮後雙方有共同籌備婚禮儀式、共同旅遊、親友相互往來等共同開銷的情況,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扣減。
據此,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 80 萬元。
彩禮返還條件,有這三種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介紹,關于返還彩禮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了三種可返還情形: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
但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未辦理結婚登記卻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并共同生活,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較短等情況,無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返還成爲難點。
涉彩禮返還糾紛中還存在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根據中國傳統習俗,締結婚約及給付彩禮,一般由男女雙方父母共同參與,因此,在婚約财産糾紛确定訴訟當事人時,亦應當考慮習慣做法。如果婚約當事人一方的父母給付或接收彩禮的,将其列爲共同當事人,不僅符合習慣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實。
據介紹,本次典型案例發布後,最高人民法院将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彩禮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司法解釋強調了禁止以彩禮爲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則,并對彩禮的範圍、返還的條件、當事人的确定等予以規範,以進一步統一裁判标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稱,本批典型案例聚焦審判實踐中的共性問題,明确處理涉彩禮糾紛的三項原則:一是明确嚴禁借婚姻索取财物這一基本原則。二是充分尊重民間習俗,以當地群衆普遍認可爲基礎合理認定彩禮範圍。三是堅持以問題爲導向,充分考慮彩禮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時間、婚姻登記、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締結婚姻這一根本目的實現上的比重,合理平衡雙方當事人權益。
來源|新聞晨報(記者 劉一鳴)綜合紅星新聞、央視新聞客戶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