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烏出生于上世紀 50 年代。2015 年,他與深圳某清潔服務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在上海一大型小區從事衛生清潔工作。在一次清潔頂樓垃圾、木料的過程中,老烏不慎從頂樓樓梯上摔倒受傷,導緻胸椎骨折。
事後,老烏向公司索取賠償金被拒。公司認爲,老烏在應聘過程中,将自己的年齡少報了 4 歲,其隐瞞自己的年紀在先,具有較大惡意,即使需要承擔賠償,公司僅應承擔部分賠償。
六旬清潔工清理垃圾中摔倒受傷
2015 年,時年 64 歲的老烏,和深圳某清潔服務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離退休人員返聘協議》,從事保潔工作,每月獲得勞務費 2300 元。出于某種考慮,在登記時,老烏将自己的年齡登記爲了 61 歲,少報了 4 歲。
此後數年,老烏均受該公司委托,在上海某大型小區從事打掃樓道、地庫、清運垃圾等工作,直至 2019 年,一場事故,在工作期間發生。
2019 年,老烏在某樓頂清理垃圾、搬運床墊、木料等雜物過程中,從頂樓樓梯上摔倒受傷。事發後,老烏被送至醫院,經診斷,老烏的胸椎骨折了。
老烏認爲,事發後,在家屬未到場的情況下,公司領導擅自以家屬名義,替他拒絕了醫生提出的手術建議、事後不願承擔醫藥費、在事發一年後和他解除合同等行爲,侵犯了他的權益。遂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依法承擔相應費用。
公司以其謊報年齡爲由要求少賠
對于老烏的訴求,該清潔服務公司予以拒絕。該公司認爲,老烏有錯在先,即使公司需要承擔賠償,也應減少賠償份額。
公司指出,其一,老烏涉嫌謊報年齡,騙取勞動合同。老烏出生于 1951 年,卻在《離退休人員返聘協議》以及《員工入職表》中将自己的出生時間登記爲 1955 年,涉嫌使用虛假身份信息騙取勞動合同。
其二,導緻老烏受傷的那次垃圾清運,是一次有償清運。公司原本已派了兩名工作人員負責清運,老烏是自己主動加入其中的。
因此,公司方認爲,老烏自身存在較大的惡意和過失,即使公司需要承擔賠償,也應按比例降低賠償份額。
法院不支持 " 虛報年齡 " 相關辯駁
本案的一審法院認爲,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老烏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務雇傭關系,老烏系在工作中受傷,公司作爲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公司提出的老烏虛報年齡,自身存在過錯的問題,虛報年齡确屬不當,但無法證明老烏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公司要求老烏分擔責任的辯稱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一審法院最終判定,扣除公司此前墊付的 2 千餘元,公司還應向老烏支付賠償金約 1 萬元。
一審判決後,老烏對賠償金認定金額不服,遂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認爲,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 新聞晨報 · 周到 APP 記者 張益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