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揚子晚報,深夜時分,一男子從寶馬車内摔出車外不幸身亡,其家人向寶馬車主索要 60 餘萬元的賠償。記者從丹陽法院了解到,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院方介紹,王某(男)與劉某(女)均系 80 後,于 2022 年底相識并發展爲婚外情關系。2023 年 7 月,王某乘坐劉某駕駛的寶馬牌汽車,行至丹陽丹北鎮某紅綠燈路口時,坐在副駕駛位置的王某突然被摔出車外。
劉某随即停車查看,并撥打 120 和向其同事求助。随後,王某被救護車送至醫院救治,次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爲顱腦損傷。
事後經公安機關調查發現,因劉某想分手,王某不肯,兩人發生争執糾纏。事發當晚,王某向劉某發送短信,要求歸還爲其購買的手镯、手機卡等,雙方通過短信争吵。晚 10 點左右王某找到劉某,言語不快,還砸了劉某的汽車。後王某要求吃夜宵,開上劉某的車于晚 12 點左右将劉某帶到某餐吧吃夜宵。期間劉某想早點結束,王某結賬後獨自出去。
劉某看王某喝醉了,就開車跟在他後面,王某要求劉某開車帶他轉轉,但上車時沒有系安全帶,随後發生上述突然被摔出車外緻死的交通意外事故。
後死者王某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多次找劉某問責和索賠,并訴至丹陽丹北法院,要求被告劉某承擔各項經濟損失 60 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死者王某與被告劉某發生婚外情糾葛,在醉酒狀态下乘坐被告駕駛的車輛時未系安全帶繼而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綜觀當晚事情經過,被告劉某雖未能盡到更爲合理的注意義務和采取更爲妥善的措施,但不存在嚴重過錯和主要責任,不足以賠償原告方全部或主要損失。據此,法院酌定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65000 餘元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爲,無論是情人關系還是普通朋友關系,賠償責任的判定主要依據的是在具體事件中當事人的行爲是否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而不是單純基于雙方的關系身份來确定。" 男子情人的身份對賠償關系有一定影響,但并非決定性因素。朋友關系與情人關系相比,如果是普通朋友,雙方之間不存在婚外情糾葛等複雜的情感和矛盾因素,在責任劃分上可能會相對清晰一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整個事件中,劉某沒有實施違反法律規定,對王某上車未系安全帶等危險行爲未勸阻或者在行駛過程中更加謹慎駕駛、留意王某的狀況,防止意外發生。但她沒有做到這些,所以在這起事故中存在一定的疏忽和過錯。劉某雖有過錯,但相較于王某自身的行爲及事故的直接原因,其過錯程度未達到嚴重過錯和承擔主要責任的程度。因而法院的判決具有合理性。
潇湘晨報記者張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