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軌,向情人陸續轉賬 37 萬餘元,妻子發現後,将其情人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轉賬錢款。出軌方贈與第三者的财産能否追回?2024 年 1 月 30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二批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就披露了這起 " 馮某與李某贈與合同糾紛抗訴案 "。
丈夫給情人轉賬,妻子起訴要求返還
二審判決返還 11 萬餘元
男子何某與馮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7 年 8 月起,何某因常在沐足場所消費,結識了在此從事管理工作的李某,進而與李某産生了婚外情。李某也知曉何某有家室、有兒女。
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9 月,何某通過銀行卡向李某轉賬 14 筆共計 20 餘萬元;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何某爲維系兩人關系通過微信向李某轉賬包含 "520""1314" 等特殊含義的 278 筆共計 17 萬餘元。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10 月,李某通過微信向何某轉賬共計 9 萬餘元,并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費款 5 萬餘元。
2020 年 1 月,馮某以何某贈與李某财産的行爲侵害其财産權益爲由,向四川省宣漢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何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李某财産的行爲無效,要求李某返還贈與财産及利息。宣漢縣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馮某的訴訟請求。
馮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達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達州市中級法院認爲,何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向李某轉款 37 萬餘元,其财産處分行爲未得到馮某追認,贈與行爲無效。贈與款項中有 50% 份額屬于馮某,何某無權處分。何某向李某贈與金額 37 萬元,在扣減李某向何某轉款金額 14 萬餘元後,餘下 23 萬餘元。23 萬餘元的 50% 份額屬于馮某所有,李某應予以返還。達州市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李某返還馮某 11 萬餘元并支付利息。
檢察機關依法抗訴獲改判
最終判決返還 23 萬元
馮某不服二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遂向達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達州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爲,本案贈與行爲無效,應當返還全部贈與财産,據此提請四川省檢察院抗訴。
對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贈與行爲是部分有效還是全部無效問題,江蘇省、北京市等部分地區出台了相關審判意見,但四川等地沒有明确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處理裁判尺度不一。四川省檢察院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認爲:
一是案涉贈與行爲是無效的民事行爲,其法律後果應是返還全部财産,終審判決部分返還,屬于适用法律确有錯誤。
二是終審判決部分返還贈與财産,徑直分割夫妻共同财産,超越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三是終審判決變相認可違反善良風俗的贈與行爲,損害了夫妻中非過錯一方的财産權益,與誠信、公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
2022 年 5 月 23 日,四川省檢察院向四川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四川省高級法院再審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并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作出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李某返還馮某 23 萬餘元(即轉賬贈與 37 萬餘元扣減李某墊付款 14 萬餘元)并支付利息。
返還一半還是全額返還
如何判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對 " 公序良俗 " 的認定采取概括式規定,部分條款存在較大的彈性解釋空間,表現爲難以準确區分法律行爲的不同因素違反公序良俗時,會對法律行爲的效力産生何種影響。司法實踐中也因此産生了贈與行爲有效、贈與行爲部分有效和贈與行爲無效這三種判決。
夫妻共同财産贈與第三者的糾紛不宜簡單定性,應根據具體案情分析,除了考慮 " 公序良俗 ",還應綜合考察贈與人和受贈人的主觀心态等。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本案中,何某贈與第三者李某财産,特别是 "520""1314" 等特殊含義的轉款,顯然不屬于何某和馮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亦不是夫妻協商一緻行爲,故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 17 條關于夫妻财産平等處分權的規定。何某與李某的轉款與收款,目的是維系婚外情,兩人的婚外情及轉賬行爲侵犯馮某作爲配偶的合法權利,主觀上均非善意。
綜合上述分析,該贈與行爲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爲無效。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明确規定,基于無效行爲取得的财産應當返還。
本案檢察機關對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産贈與第三者,侵犯配偶一方财産權益的行爲依法監督,要求第三者返還全部贈與财産,既保護了夫妻關系中無過錯方及婚内子女合法權益,又促使省級檢法兩院對該類案件達成司法共識,統一厘清法律适用标準。
編輯|段煉 蓋源源
校對 |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