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蘇的姜先生
被鄰居唐先生家門口
兩座占用了樓道三分之一面積的
石獅子絆倒,
因唐先生不願挪走,
于是姜先生把石獅子推倒,
造成石獅子和防盜門損壞,
損失鑒定合計 8358 元,
達到故意毀壞财物罪立案标準。
唐先生稱石獅子是花 4 萬元購買,
要求姜先生賠償 3 萬元。
因雙方無法達成一緻,
檢察機關啓動了
輕微刑事案件預交賠償金制度。
最終,
姜先生預交了 1 萬元賠償金,
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經過溝通,
唐先生同意家門口不再擺放石獅子。
占用樓道公共空間的,
鄰居可以要求其清理嗎?
随意損壞他人财物,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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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樓道公共空間的,
鄰居可以要求其清理嗎?
樓道公共空間的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個别業主私自在樓梯通道堆放雜物,變公用爲私用,是對其他業主共有權的侵害。同時,樓道作爲火災等意外發生時的緊急疏散通道,任何單位及個人都不得占用堵塞。
事件中,唐先生擺在家門口的石獅子明顯侵占了樓道公共空間,侵害了其他業主共有權。姜先生可以向物業反映協商要求其清理。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爲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損失。業主或者其他行爲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随意損壞他人财物,
有何法律責任?
公民私人的合法财産受法律保護,姜先生随意損壞他人财物的行爲已經違法。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姜先生故意損壞唐先生的财物,損失已經達到故意毀壞财物罪立案标準,應予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明确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公私财産損失五千元以上的;(2)毀壞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構成故意毀壞财物罪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本事件中,姜先生因涉嫌故意毀壞财物罪被刑事立案,但雙方對賠償金額分歧過大,無法達成一緻。在姜先生有賠償意願的情況下,适用輕微刑事案件預交賠償金制度保障了民事賠償責任的落實,也依法對姜先生作出不起訴決定。
文字:鄒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