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關于本溪銀行業務營銷部總經理白某違法發放貸款 8000 萬元、收受感謝費 136 萬元的案件。
據悉,被告人白某在本溪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馬力的指使下,在明知貸款方虛構貸款用途、抵押物難以實現抵押權的情況下,仍安排下屬撰寫虛假調查報告、将貸款材料做到表面合規。
而擔任過本溪銀監分局局長、本溪銀行黨委書記兼董事長、本溪市政府副秘書長等職的馬力因嚴重違紀違法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财物達 136 萬元
裁定書顯示,被告人白某先後在國有控股的本溪銀行擔任公司業務營銷部總經理、公司金融部總經理、本溪銀行專家、兼任建設支行黨支部書記,代爲履行行長職責三個月。
被告人白某于 2019 年至 2021 年擔任本溪銀行業務營銷部總經理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爲王鬥天經營的遼甯楓葉物流有限公司、趙曉亮經營的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多家公司在貸款等業務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王鬥天、趙曉亮等人給予的财物共計 136.092 萬元。
具體來看,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白某接受時任大連偉達信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蘇岩松的請托,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爲該公司和大連新新亞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溪銀行快速辦理承兌彙票續作、提前支取存單利息提供幫助,并先後 5 次收受蘇岩松送給其的感謝費共計人民币 52 萬元。
2020 年 11 月,白某接受遼甯楓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鬥天的請托,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爲該公司在本溪銀行快速辦理貸款、辦理利率更低的 " 支小再 " 貸款提供幫助,并收受王鬥天送給其的感謝費 5 萬美元。
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間,白某接受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曉亮的請托,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爲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和本溪歌瑞思貿易有限公司在本溪銀行辦理貸款提供幫助,并先後 4 次分别收受趙曉亮及該公司财務經理劉品送給其的感謝費 9 萬元、工商銀行标重 100 克的金條 1 根(純度爲 99.99%)。經鑒定,該金條于案發時的市場平均中準價格爲 3.85 萬元。
除上述以外,白某還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爲多家公司在本溪銀行快速辦理貸款提供幫助,收受感謝費 3 萬到 7 萬元不等。
多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達 8348 萬元
據了解,白某于 2019 年至 2020 年擔任本溪銀行業務營銷部總經理期間,受時任本溪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馬力(另案處理)的指使,多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币 8348 萬元。
具體來看,白某 2019 年 4 月受馬力指使,在明知本溪銀行自身資本餘額于 2019 年初已經下調,如繼續向本溪萬金北京宴有限公司發放上年度确定的 1.6 億元授信額度貸款中剩餘的 2000 萬元将違反《商業銀行法》關于貸款集中度規定的情況下,經其提醒但仍聽從馬力的指使按 2018 年該公司新增 1 億元的授信額度繼續發起出賬申請并全額發放了貸款,超過該行資本淨額 10% 的限額,違法發放貸款 1048 萬元。
2019 年 11 月至 12 月期間,白某受馬力指使,在明知本溪桓仁漫谷度假小鎮有限公司向本溪銀行申請辦理的 3000 萬元固定資産項目貸款無土地使用權證、虛構貸款用途、抵押物難以實現抵押權的情況下,仍安排下屬撰寫虛假調查報告、将貸款材料做到表面合規,最終向該公司違法發放貸款 3000 萬元。
2020 年 10 月至 12 月期間,白某受馬力指使,在明知本溪鴻岩礦業有限公司向本溪銀行申請辦理的 4300 萬元流動資金貸款申請經前期調查存在現金流不足、抵押物期限不足以覆蓋在借款期限内償還全部本金和利息,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暗示本溪鴻岩礦業有限公司股東黃鐵成安排财務人員提供虛假财務報表、虛增抵押物價值,安排下屬撰寫虛假調查報告,将貸款材料做到表面合規,最終向該公司違法發放貸款 4300 萬元。
另查明,根據本溪銀行出具的情況說明,2020 年 1 月,本溪萬金北京宴有限公司因企業欠息形成不良貸款,本溪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後公司償還利息 4000 萬元,現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企業以其抵押資産按評估價 56% 折抵頂,資産足值,能夠覆蓋本溪銀行貸款本金、利息及全部費用,現等待入賬。
2021 年 4 月,本溪桓仁漫谷度假小鎮有限公司因未按時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形成不良貸款,本溪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現雙方及同盛村鎮銀行已達成和解協議,企業以其抵押資産按評估價 56% 折抵頂,資産足值,能夠覆蓋本溪銀行及同盛村鎮銀行貸款本金、利息及全部費用,現等待入賬。
獲刑 5 年 6 個月、退繳違法所得
一審法院認爲,白某經國家出資企業本溪銀行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産職責的組織研究決定,代表其在本溪銀行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等工作,應當認定白某系國家工作人員。白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受賄罪。
白某身爲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白某與馬力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爲,系共同犯罪,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白某爲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鑒于白某到案後,不僅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罪罪行,還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且願意接受處罰,依法應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白某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白某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5 年 6 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 50 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币 103.36 萬元、美元 5 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本溪滿族自治縣監察委員會上繳國庫。
據悉,曾擔任過本溪銀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本溪銀行黨委書記兼董事長、本溪市政府副秘書長等職的馬力因嚴重違紀違法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在本溪紀委監委的通報中,馬力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在職工錄用等工作中爲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違規安排使用機關食堂經費充抵走訪接待費;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發放貸款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财物。
經本溪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本溪市委批準,決定給予馬力開除黨籍處分;由本溪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