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30 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最高法獲悉,最高法日前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并于 11 月 30 日發布了四例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引人關注。
" 知假買假 " 早已爲公衆所熟知,但這一行爲有時也遊走在敏感地帶,極易引發争議。是否支持 " 知假買假 " 者索賠請求,亟待以清晰而嚴明的司法解釋加以回應和明确,既保護正義之士維權的積極性,也反對借維權名義敲詐勒索生産經營者等違法行爲,以更好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利益。
在相關命題上,征求意見稿作出了努力。例如,征求意見稿要求,知道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或者藥品是假藥、劣藥仍然購買,購買者請求經營者返還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且就 " 懲罰性賠償 " 作出規定,購買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産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内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相關規定對由來已久的争議點、模糊點進行了全新的厘清,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其中," 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内 " 給人清晰可辨的邊界感。有無這樣的邊界,結果大爲不同。過往的一些争議性事件之所以發生,就因爲相關訴求不符合這一範圍。
早在 2013 年,最高法就專門制定司法解釋,規定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最高法最新征求意見稿對照可知,新規的進步頗大。新規正是在吸取過往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明确和統一了裁判規則,填補了漏洞,因而更顯出解決疑點和難點的力度來。
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既需要依法依規加以規範、加強監管,推動經營者守法和誠信生産經營,也需要引入社會監督、支持正當維權。兩者缺一不可。
同時應該看到," 知假買假 " 不是目的,讓假貨消失才是目的。正如最高法所言," 知假買假 " 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 " 造假 "" 售假 ",源頭在于生産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食品的違法行爲。如果治住了 " 假 "、治住了違法行爲," 知假買假 " 現象自然就會消失。換言之,在最高法接連推出新規并給出 " 案例示範 " 的同時,公衆不僅感受到了遏制假貨的法治力量和民間力量的交融,也看到了更爲宏闊的視野——這就是以守住 " 治假 " 關口爲起點,動員和積聚多方力量,不間斷向假貨出擊,真正實現 " 天下無假 " 的目标,惠及千家萬戶。
現代快報首席評論員 戴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