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已久,消費金融行業新規進入新階段。
12 月 18 日,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 " 金融監管總局 ")官網,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形成《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 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介紹,《征求意見稿》共 10 章 79 條,修訂内容主要涉及優化準入政策、強化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
注冊資本門檻擡升至 10 億元
同時新增杠杆率要求
向從業機構征集意見後,消費金融行業新的監管辦法開始向社會征集意見。根據金融監管總局官網,《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 2024 年 1 月 19 日。
早在 14 年前,爲了加大金融對擴内需、促消費的支持力度,消費金融這一金融業務模式被引入國内。原銀監會于 2009 年 7 月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試點辦法》,并在 2013 年 11 月小範圍修訂後沿用至今。
相較于此前的監管要求,《征求意見稿》主要在優化準入政策、突出業務分級監管、加強公司治理、強化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合作機構管理、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進行了修訂。
在準入标準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提高準入标準。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産、營業收入等指标标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切實承擔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更好發揮該類出資人合規與風控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其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爲 10 億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 30% 提高至不低于 50%。同時,《征求意見稿》新增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擔保增信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全部貸款餘額的 50%,杠杆率不得低于 4%,以限制盲目擴張。
同時,《征求意見稿》在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對從業機構提出監管要求,優化并增設部分監管指标,健全市場退出機制。針對消費金融機構退出,《征求意見稿》設定了退出機制,包括解散、撤銷、破産、接管、終止等多個步驟。
北京商報記者統計發現,當前消費金融機構共計 31 家消費金融公司獲批,業内未曾有從業機構退出,僅有少部分機構出現控股股東變更的情況。同時,當前業内還有錦程消費金融、盛銀消費金融、唯品富邦消費金融、晉商消費金融、蒙商消費金融、幸福消費金融、中信消費金融、長銀五八消費金融和北銀消費金融等 9 家消費金融公司,注冊資本不足 10 億元。
整體來看,《征求意見稿》對于消費金融準入、股權變更以及業務規模方面均有所收緊,後續從業機構變更将更爲嚴苛。在消費金融專家蘇筱芮看來,《征求意見稿》将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 30% 提高至不低于 50%,實際上提高了對消費金融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要求,同樣也意味着後續如果通過消費金融股權轉讓等方式成爲主要出資人,其門檻相較以往有了提升。
" 擔保增信業務餘額以及消費金融公司杠杆率,這兩項指标都是與消金所涉貸款業務的風險類指标,反映出了監管對消費金融風險管理的關注,将有效引導消費金融公司關注業務風險質量,在監管規定的範圍内實現業務的精耕細作。" 蘇筱芮補充道。
博通分析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則指出,《征求意見稿》在注冊資本、杠杆率方面的要求,主要目的是增強消費金融公司風控能力,避免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出現。按照前述要求,消費金融行業有望迎來新一輪增資潮。
對于《征求意見稿》設定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不低于 50% 的規定,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也進行了解讀,根據介紹,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同時避免由于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業務要求專注主責
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除了前述新增監管指标外,《征求意見稿》還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
具體來看,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将 " 發放個人消費貸款 "" 發行非資本類債券 " 等 7 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将 " 資産證券化業務 "" 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 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服務 " 等 4 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取消 " 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産品 " 業務。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上述變化主要是爲了讓從業機構更加專注主責主業。其中,保險銷售專業性較高,而且涉及的相關投訴糾紛較多,消費金融公司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 " 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産品 " 業務。
另按照《征求意見稿》要求,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消費金融公司,可以向金融監管總局申請開展專項業務。而從過往實際情況來看,開展 " 資産證券化業務 " 等本身便具備一定門檻。
相較于早前實行的監管要求,《征求意見稿》中還新增了 " 消費者權益保護 "" 合作機構管理 " 兩個專章,要求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方面是壓實消費金融公司本身的消保主體責任,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機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等;另一方面要求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約束管理,避免因合作機構特别是催收機構不規範催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同時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
蘇筱芮表示,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确實是一個重要趨勢,伴随着數字經濟的不斷深化,持牌金融機構大量運用科技手段賦能傳統業務,加劇了機構層面與金融消費者層面的信息不對稱。與此同時,像消費金融這樣可以全國範圍内展業的機構,近年來也開展了線上化轉型,金融消費者能夠接觸的線下渠道多爲消金合作的場景渠道,在過往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因此需要加大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爲構建消金行業的良性競争秩序奠定優良根基。
一直以來,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服務于中低收入等長尾客群,主要通過發放消費信貸等開展業務。王蓬博則指出,曆經十年《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終于要取消試點兩個字。《試點管理辦法》已經不适用于業務模式多樣化的消費金融行業。《征求意見稿》相較此前管理要求更加全面和完善,形成了更爲适配現行監管需求和産品的監管模式,對于保障消金未來的有序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回顧消費金融的發展曆程,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指出,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發展的 14 年來,我國經濟總量、物價水平、市場需求、行業競争、經營風險等均發生相應變化。2009 年啓動試點,重在鼓勵消費金融公司增加供給、促進消費;2014 年擴大試點,主要是推動消費金融公司下沉服務、普惠大衆。消費金融公司多年來創新求變的探索,爲消費金融領域提供了大量的經驗和教訓。
董希淼認爲,《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如果正式出台,将使制度辦法更加與時俱進,更加适合形勢發展變化,進而推動消費金融公司發揮貼近市場、靈活高效等積極作用,堅持 " 普應适度,惠無止境 " 原則,做好普惠金融、數字金融兩篇大文章,在提振消費、擴大内需中貢獻力量。
北京商報記者 廖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