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24 日下午,上海浦東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 老人推倒摩托車 " 事件車主與老人遺産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法院當庭判決老人繼承人朱先生在繼承遺産範圍内賠償車主陳先生損失 16704 元。 據悉,去年六月,陳先生的摩托車被一位陸老太故意推倒損壞,事後老人拒不賠償。今年 1 月下旬,上海浦東法院作出恢複審理的刑事裁定,但随着陸老太去世,刑事案件随之終止,此事引發熱議。 之後,陳先生又對陸老太的繼承人,即老人的兒子朱先生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朱先生在繼承遺産範圍内賠償損失 16704 元。
(老人将停放着的摩托車推倒)
庭審:老人繼承人并未出庭
庭審中,原告陳先生訴稱,自己剛搬到老人所住的小區時,将自己摩托車停在樓棟門口就轉身上樓處理搬家事宜。不久後在樓上發現自己的摩托車倒了,遂從小區保安室調取監控,發現是老人故意推倒了摩托車,後得知這名老人姓陸。因老人已經去世,因此陳先生隻能起訴其繼承人朱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朱先生在繼承陸老太遺産範圍内賠償 16704 元,并承擔訴訟費。
陳先生向法庭提供了機動車登記證書、小區門衛監控視頻、車輛損壞照片及材料,并提供了小區樓棟群的聊天記錄截圖,以證明陸老太多次損壞他人财物。
陳先生稱,自己的摩托車損壞的零件包括刹車杆、排氣管等,零件需要從國外進口,因此目前還沒有更換,但經過修理機構鑒定,更換零件的費用爲 16704 元。
當天,被告并未出庭。
判決:繼承人賠償車主 16704 元
浦東法院認爲,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本案中,陸老太将陳先生的摩托車推倒,有主觀的故意,推倒摩托車和車輛的損失有因果關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陸老太死後,朱先生作爲陸老太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并未明确表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對于陳先生提出的金額,法院也赴修理店做了調研,認爲陳先生的訴請合理。
而被告朱先生無正當理由缺席庭審,法院視爲放棄相關控辯權利。
最終,浦東法院一審判決陸老太的繼承人朱先生賠償摩托車主陳先生 16704 元。
車主:年齡不是違法理由
" 我感覺九個多月的努力沒有白費,法院還了我一個公道。" 陳先生告訴記者,此次出庭他沒有請律師," 案件邏輯比較簡單清晰,請律師的費用也比較高,所以想着自己來。"
他告訴記者,此前,他辭去工作專心準備此次訴訟,
首先是調查老人繼承人的戶籍信息,這一步委托了律師幫忙。後面還需要了解老人的房産登記情況,發現老人名下有一套房,我是在 3 月向法院申請對老人的房産登記情況進行調查。"
陳先生表示,他希望大家都能夠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利," 年齡不是違法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來源 | 新聞晨報記者 姚沁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