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 "3 · 15",關于典型案例的發布和解析,引人關注。
3 月 14 日,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典型案例。其中,一店家未按照相關法律,對銷售的進口飲料設置中文标簽,被一名消費者起訴,最終法院判決店家退款退貨,并賠償消費者 1000 元。
在蘇州,姑蘇區消保委聯合姑蘇區司法局等部門日前發布了姑蘇區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及消費提示。其中,某沉浸遊戲劇場要求玩 " 密室逃脫 " 先簽免責協議,結果被認定條款無效。
3 月 14 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不公平格式條款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仙居縣某娛樂公司因利用合同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利被行政處罰,隻因其亮出了 " 本店謝絕自帶酒水、飲料、食品,敬請配合 " 的 " 規定 "。
此類典型案例中暴露出的違法軌迹和意識較爲突出,爲群衆所熟知且往往無可奈何。以簽免責協議保證自身進退裕如、以 " 謝絕自帶 " 保證自身經營收益最大化,這種 " 安排 ",頗爲常見。表面上看,這麽行事,不過是生意之道,而 " 謝絕自帶 " 更打上了 " 保你食品安全 "" 爲你好 " 的唯美标簽,因而無可厚非——事實上,多年來,此類現象層出不窮,被很多人熟視無睹——但深入研究就知道,這些土政策經不起法理 " 審視 " ——免責協議旨在通過限制、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達到規避自身責任的目的;" 謝絕自帶 " 則是明顯構成限制消費者權利。兩類 " 主張 " 都是霸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有關部門爲民撐腰,向侵權行爲說不,既懲治了消費領域的歪風邪氣,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向公衆表達了撥雲見日、依法維權的理念。
多年來,"3 · 15" 符号深入民心,既源于有關部門重拳出擊侵權行爲所展現的決心,也源于一個個鮮活案例中所折射出的法治常識和法治信念。而就現實意義而言,逐步增強消費者向 " 存在即合理 " 的亂象說 " 不 " 的勇氣,尤爲重要。
不必諱言,在消費領域,某些 " 存在即合理 " 的亂象久已有之,且在民間形成了 " 本該如此 "" 何必理會 " 的固執印象。即便是不設中文标簽這種事,也很容易被一些消費者所 " 寬容 "。這種認知,說到底,是 " 法理儲備 " 不足、博弈信心不足導緻的結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确,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上述内容的,其内容無效。據此而言," 免責協議 "" 謝絕自帶 " 是站不住腳的。但平日裏,很少有人以此去 " 較真 ",呵護自己應有的權益,不能不說是一大憾事。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有關部門在公布典型案例之時,越發注重加強普法,提高消費者依法維權意識,令人欣慰。權益不是可以随意處置的 " 贈品 ",在法治語境中,依法規範經營行爲,着力提升消費者博弈能力,缺一不可。
現代快報首席評論員 戴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