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已過,假期落幕,
孩子們也都把壓歲錢收好回歸學校。
由父母 " 保管 " 壓歲錢是大家的普遍做法,
然而有兩位孩子
為了讓父親返還壓歲錢
将其告上法庭。
這是怎麼回事?
來看今日案例。
案情回顧
周先生與吳女士婚後育有一子周某翔、一女周某菲,均為 13 周歲。兩人離婚後,兩子女均由吳女士撫養。
2020 年 1 月 26 日,周某以代為保管名義将兩名子女 16800 元壓歲錢拿走。周某翔、周某菲在此之後多次要求父親周某返還自己的壓歲錢,周某以各種理由多次拒絕返還。
于是,周某翔、周某菲便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周某返還兩人壓歲錢。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内返還原告周某翔壓歲錢 8000 元;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内返還原告周某菲壓歲錢 8800 元;駁回原告周某翔、周某菲其他訴訟請求。
兩名原告的長輩在春節期間按照民間風俗習慣給付兩名原告的壓歲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贈與的法律構成要件,該贈與行為合法有效,案涉的壓歲錢應分别屬于兩名原告合法的個人财産。
兩名原告系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兩名原告的父親,周某與母親吳某是兩名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均有保護兩名原告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職責。兩名原告的母親吳某與被告離婚後,兩名原告由母親吳某直接撫養,現兩名原告經其母親同意向被告索要其個人财産即壓歲錢,被告應及時予以返還,由兩名原告的母親予以監管。被告經兩名原告催要久拖不予返還,已侵犯了兩名原告的合法權益。
父母有權保管孩子的壓歲錢嗎?
壓歲錢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民法上将收壓歲錢的行為定義為 " 接受贈與行為 "。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贈與關系即成立。也就是說小孩子接受了壓歲錢,贈與就已經完成,原則上不能撤回。
未成年人獨立支配處分自己的财産,需要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具體而言,八周歲以下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處分财産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活動中可以獨立處分财産,典型的如購買書本、文具等。
父母親作為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财産有法定保管義務,也就是說子女成年前,父母親都有财産的保管和支配權。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為維護子女利益外,原則上不得處分其财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财産。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有财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财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來源:綜合徐州中院、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