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吳燕 記者 毛曉華)3 月 17 日,一段 " 小區發生火災,私家車占用消防通道被熱心居民掀翻 " 的視頻在網上引發關注。現代快報記者獲悉,此次發生在泰州泰興,當時,一小區高層住戶發生了火災,但消防車前來救援時,發現消防通道被多輛轎車占用無法通行,其中一輛由于聯系不上車主,情況緊急之下,附近居民上前合力将車掀豎在路邊,讓消防車順利通過救火。
據了解,17 日早晨 6 點 25 分,泰興一小區一棟居民樓的住戶家發生火災,接到報警後,泰興消防救援大隊立刻派出多輛消防車前往救援。
現場視頻顯示,消防車到達小區門口時,因門口道路上停着多輛私家車無法進入,而小區高層一住戶窗口濃煙正不斷湧出。情況緊急之下,多名居民上前,合力将轎車掀豎的路邊,随即消防車開過去滅火。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該黑色轎車停的位置被劃了黃色禁停線。
據一小區居民稱,事發時,有多輛車停在消防通道上,視頻中被掀翻的黑色轎車是道路上第一輛車。" 其他占用消防通道的車主接到電話都去挪車了,隻有那一輛的車主聯系不上,因爲情況緊急,大家才把這輛車掀了。"
泰興市消防救援大隊相關負責人表示,占道車挪開後,他們進入小區成功将火撲滅,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起火具體原因仍在調查中,後續會對這輛占用消防通道車輛的車主進行處罰。
3 月 18 日上午,現代快報記者從事發地泰興公安濟川派出所獲悉,事發時私家車停放的位置爲消防通道,按規定是不允許停放車輛的。警方經查詢,發現該車登記在公司名下,是外地車輛,相關具體情況正在進一步了解。
那麽由于救火等緊急情況,熱心群衆掀翻車輛如果造成了車輛損失是否要承擔賠付責任呢?
江蘇奕俊律師事務所主任孫裴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三款規定,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适當的民事責任,具體到該事件,在火情緊急情況下,群衆将堵塞消防通道的轎車掀翻,如果沒有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那麽損失要由引起險情發生的行爲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