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随着互聯網直播行業的發展,網絡主播也已然成爲新興的熱門行業。然而,在直播行業蓬勃發展的同時,一些問題與糾紛也不斷出現,尤其是勞動關系的糾紛很多。近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于直播合同的案件。
張某于 2020 年 10 月入職一家直播公司,從 10 月底至次年 1 月進行直播帶貨工作,内容和貨品均由公司決定。2021 年 1 月,張某被移出工作群。值得一提的是,工作期間,公司沒有爲其繳納社保、公積金,僅發了前兩個月的工資。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确認雙方是勞動關系、直播公司支付其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等。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後,張某訴至栖霞法院。
直播公司稱,雙方的法律關系是合作關系,并非勞動關系,雙方簽訂的是藝人經紀合約書。張某則稱自己從未簽過任何協議合同。法院依法委托鑒定中心對合約書上的簽名及手印指紋的真實性進行鑒定,結論爲:合約書上的簽名字迹與樣本張某簽名字迹非同一人所寫;因張某指紋不清晰,未能完成指紋鑒定。
一審法院認爲,對于被告提供的藝人經紀合約書,因原告主觀原因導緻指紋鑒定不能進行,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确認該合約書上的指紋是原告本人指紋,原告以按手印的方式與被告方簽訂該協議。結合經紀合約書的内容以及原告工作的實際情況,雙方是以經紀合約書的名義簽訂勞動合同。原被告之間存在的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合同或經濟合作關系。一審法院判決:直播公司支付給張某工資、加班費、補償金等共計 1.8 萬餘元;鑒定費由直播公司承擔。直播公司不服,上訴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某與直播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呢?二審法院認爲,本案中,張某與直播公司之間應爲勞動關系。張某在入職直播公司時,并非自帶流量的網紅主播,其在公司主要靠提供自己的勞動以賺取勞動報酬,而非利用公司的平台或資源,将自身自帶的流量變現或賺取其他勞動報酬之外的利益。這點從張某在擔任主播期間的收入構成也可以看出,張某收入的主要來源仍舊是公司向其支付的固定工資,即張某給付勞動力的對價,而非打賞、獎勵、分成等其他以主播資源帶來的變現價值。同時,張某的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均由直播公司指定,直播公司對其具有較爲明顯的管理行爲,這種管理與傳統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行爲本質并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