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外出推開單元門時不慎将門外的老人碰倒
老人被評定爲九級傷殘
事發後老人将當事業主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三方各執一詞
誰該承擔責任呢?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這樣判決
外出推門碰倒門外業主緻其九級傷殘
89 歲的徐老太家住十堰市張灣區某小區,和女兒一起生活。2021 年 9 月,徐老太在小區遛彎後準備回家。由于小區單元樓實行封閉管理,她在單元門口準備拿門禁卡開門時,單元門突然被業主徐某從内向外推開,徐老太被外開的單元門碰倒在地。随後,徐老太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爲左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
事發後,單元樓入戶門均改爲可視門
事發後,物業公司在業主委員會的要求下,将鐵門上半部分切開,安裝了方形可視窗口。
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徐老太病情逐漸康複。同年 11 月,徐老太進行了司法鑒定,被評定爲九級傷殘。此次事故,徐老太及家人認爲,徐某和小區物業公司均存在過錯,均需承擔相應責任。
" 徐某在推門外出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緻我母親摔倒受傷,兩者之間具有直接的關系。其次,導緻她受傷的樓棟單元門爲全封閉式鐵門,業主進出時無法看到鐵門内外的情況,存在嚴重的設計缺陷。小區物業公司作爲小區公共場所日常管理者,沒有及時消除安全隐患,也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标語,對我母親受傷存在一定過錯。徐某和小區物業公司均應對我母親受傷承擔責任。" 徐老太的家屬介紹。
對此,徐某及物業公司均不認可,雙方一直未就相關賠償事宜達成一緻。徐老太将徐某及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至張灣區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賠償醫療費、殘疾補償金、精神損失撫慰金等各項費用 11 餘萬元。
法院一審、二審均判定
三方共同擔責
張灣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徐老太、徐某、物業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均存在過錯,分别承擔 40%、40%、20% 的民事責任。最終,張灣區人民法院判決,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徐老太各項損失 4 萬餘元,小區物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徐老太各項損失 2 萬餘元,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結果出來後,徐某和小區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改判駁回徐老太的訴訟請求。
徐某認爲,她作爲一名瘦弱女孩,沒有采取用力推門或者撞門等方式向外開門,開門屬正常行爲,不存在任何過錯。其次,造成徐老太受傷,她雖然應承擔一定責任,主要責任應由小區物業公司承擔。物業公司接管小區後,未對不可視單元門進行整改,是導緻徐老太受傷的主要原因。
物業公司認爲,事故發生前,根據合理限度内的注意義務,該公司是無法判斷涉案大門存在安全隐患。且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約定,在小區業委會未申請的情況下,該公司無權擅自更換由開發商安裝的樓棟大門。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審理認爲,該案争議焦點爲各方當事人對受害人摔傷的結果是否有過錯;如果有過錯,各方過錯責任的大小如何劃分。一審法院根據事發時的公共視頻、全案事實及在卷證據,綜合分析各方的過錯程度及責任大小,認定各方責任承擔比例較爲合理适當。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徐某及物業公司的主張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責任
據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官認爲,徐老太系小區老住戶,在明知小區單元門禁設施沒有觀察窗口的情況下,開門時應當盡量避讓出門開合的區域,防止碰撞的發生。本次事故發生時,徐老太不但沒有避讓,而且還停留在門開合的區域内,是導緻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徐某推門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與徐老太摔倒受傷的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應對徐老太的損傷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物業公司作爲提供物業服務的公司,應妥善維修、養護小區内公共設施,并采取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财産安全。在其不能證明對鐵門門禁存在的安全隐患已盡到維護、清理、警示義務的情況下,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正是在這一基準下,法院進行了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