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離世,母親離家出走多年杳無音訊,是否可以撤銷母親的監護人資格?5 月 16 日,現代快報記者從海安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李薇長期怠于履行母親監護職責的行爲作出判決,撤銷其對婚生子小楊的監護人資格,指定村委會擔任監護人。
李薇與楊成自 2010 年開始同居,2011 年生育一子小楊。2015 年 6 月,李薇因與楊成不和離家出走,至今杳無音信,對小楊不聞不問。此後,小楊的祖父母相繼離世。2021 年 10 月,楊成因病去世,小楊由所在村委會照料。
因小楊的母親李薇多年對孩子未履行任何撫養義務,也未支付過任何撫養費,長期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爲了保護小楊身心健康成長,使小楊得到妥善的監護和照顧,村委會将李薇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李薇對小楊的監護人資格,同時指定村委會爲小楊的監護人。
案件審理中,海安法院進一步調查了解到,村委會不僅資助小楊上學,亦派專人照顧其衣食住行。同時征求本人意見,小楊也願意由村委會來照顧自己,而小楊的其他親戚均表示不願擔任監護人。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爲,當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本案中,小楊的母親李薇離家出走,至今未歸,怠于履行監護職責,且也未盡到撫養小楊的義務。爲保護未成年人小楊的合法權益,村委會作爲法律規定的組織,向本院申請撤銷被申請人李薇的監護人資格,符合法律規定,且小楊的其他親戚均表示不願擔任監護人。
綜合考慮本案案情、申請人意見以及小楊意願等情況認爲,村委會申請由其擔任小楊的監護人,符合法律規定,也有利于小楊的健康成長,遂判決撤銷被申請人李薇爲小楊監護人的資格,指定村委會爲小楊的監護人。 (文中人物爲化名)
法官說法
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 我國民法典構建的監護制度是以家庭監護爲基礎、以社會監護爲補充、以國家監護爲保障的監護制度。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法定監護自未成年人出生開始,且不受父母婚姻關系的影響。作爲法定監護人,父母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長劉昌海介紹說,我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爲;(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将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緻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态;(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本案中,被申請人李薇長期怠于履行法定監護職責,同時小楊的其他親戚均不願擔任監護人,故法院撤銷李薇監護人資格,指定村委會爲小楊的監護人于法有據。
" 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極爲慎重,需要達到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健康成長和基本生存的程度。因爲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父母的關愛和家庭的溫暖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如果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件過于寬松,不僅會損害未成年人的權益,也會引發社會家庭的動蕩不安。" 劉昌海指出,在撤銷監護人資格後,如果還有其他監護人,應先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在沒有其他監護人的情況下,則按照最有利于監護人的原則,在有資格的個人或組織中指定。如果沒有合适的個人或組織擔任監護人,則由民政部門兜底。
通訊員 吉雨馨 古林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編輯 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