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漢去世後,留下黃浦江邊一套價值千萬元的房産。23 年沒有來往的繼子卻成了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前來分割遺産。2023 年 5 月 24 日,《新聞晨報》及周到新聞客戶端獨家報道這一故事後,引起讀者廣泛關注。什麽是 " 拟制血親 "?沒有盡到贍養和照顧義務的繼子能分到遺産,而共同生活,病床邊跑前跑後的繼女卻未獲分文,這又是怎麽回事?日前,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再審判決書,将原審判決中繼子分割遺産房屋 35% 的份額調整爲 10%。前文鏈接
繼父留下房屋過戶時冒出個兒子
老丁生前是個賣燈飾的商人,自己沒有親生兒女。1999 年他與喪偶的伍女士相識。2003 年,他按揭買下黃浦江邊的一套房子,産證上隻有他一個人的名字。2004 年,他跟伍女士領證結婚。
伍女士婚後,帶着女兒臧韻一起,住在老丁買的這套房子裏,共同生活。老丁生前曾有意将該房屋過戶給臧韻,但直至去世也沒有辦理。有錄音爲證。
老丁 2019 年 9 月去世,2020 年夏天,臧韻着手變更繼父留下的這套住房的産權。
在此過程中,不動産登記中心的人告訴藏女士,老丁還有一個繼子吉先生。臧韻要把該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需吉先生親自到場。
原來,早在 1988 年,老丁與案外人吉女士登記結婚,吉女士攜其與前夫所生之子吉先生(曾更名爲丁先生)與老丁共同生活。1996 年,吉女士與老丁經法院調解離婚,吉先生随母親吉女士生活。此後,老丁與吉先生未曾往來。
臧韻說,如果從老丁與吉女士離婚算起,老丁與吉先生有 23 年沒聯系。她跟母親伍女士根本就不認識吉先生。
▲傷心的伍女士
因對方不幫忙過戶而鬧上法庭
爲了讓房屋順利過戶,臧韻無奈硬着頭皮跟吉先生聯系。
今年 5 月,臧韻在接受周到記者采訪時說:" 我翻我爸生前的通訊錄,找到了他前妻的電話,打過去。我先跟她聊家常,說我爸去世的事情。她說她跟老丁沒聯系,也不知道老丁去世了,說老丁的房子跟他們沒有關系。她告知我吉先生的電話。然後我們跟吉先生通話,說我爸去世了,辦房屋産權變更,需要他幫助。吉先生說,她跟老丁已經沒有人情可言了,也不會幫忙,要我們自己想辦法去辦理。"
吉先生不願意幫忙,怎麽辦?專業人士告訴臧韻,可以通過起訴,讓法院判決,拿判決書辦理過戶。
然而,判決結果讓臧韻大失所望:法院判決系争房屋 5% 産權歸伍女士所有;該房屋 95% 産權爲老丁的遺産,伍女士繼承 60%,吉先生繼承 35%。
臧韻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臧韻重新委托律師,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重審改判繼子隻獲得 10% 份額
2023 年 6 月 30 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再審圍繞兩個争議焦點展開,即吉先生是否享有法定繼承權,以及其分得的遺産份額是否恰當?臧韻是否符合繼承人以外可以适當分得遺産的條件?
法院表示,繼承法規定,繼父母與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互爲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本案中,老丁與吉女士結婚時,吉先生年僅 12 歲,随母親與老丁長期共同生活,受老丁撫養教育至成年,故吉先生與老丁是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子,吉先生對老丁的遺産享有法定繼承權。伍女士母女關于吉先生與老丁之間的拟制血親早已解除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繼承法也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老丁作爲老年人特别是患病後存在扶養需求,而吉先生與老丁之間長期未有往來,吉先生自認知曉老丁患病但從未探望、照顧,故吉先生對老丁未盡必要的贍養義務。雖然一、二審判決分配遺産時已對吉先生酌情少分,但是根據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吉先生繼承系争房屋 35% 産權份額仍然過高,對其他盡了扶養義務的繼承人亦不公平。故再審法院結合案件情況調整爲吉先生繼承系争房屋 10% 産權份額,伍女士繼承系争房屋 85% 産權份額。
再審法院同樣沒有采信臧韻對老丁盡了較多贍養義務的主張,認定臧韻不符合繼承人以外可以适當分得遺産的條件。
再審判決維護了社會公序良俗
李達律師:" 再審依然給了繼子吉先生 10% 的份額,代理律師和原告伍女士母女都表示認可。法院再審判決依然認定,老丁跟吉某具備法律規定的‘拟制血親’的典型特征,吉某對老丁的遺産有繼承權。
再審法官将繼子吉某的繼承份額調整爲 10%,也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緻的原則。因爲繼子畢竟沒有履行任何贍養義務,從老丁跟他母親離婚,到老丁過世,長達 23 年,雙方沒有來往。在老丁晚年,吉某也沒有盡贍養義務,所以,在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 繼子女如何做才能繼承遺産?
在接受《新聞晨報》記者采訪時,李達律師表示,要回答這個問題,先要從 " 拟制血親 " 說起。
拟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條件,從而确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 " 準血親 " 或 " 法定血親 "。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隻有受其扶養教育才屬于拟制血親關系,拟制血親不包括沒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 那麽,拟制血親是否可以解除呢?
李達律師說,拟制血親是可以解除或終止的。但拟制血親關系是基于法律的設定和确認而形成,存在不同種類,因此,終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民法典》對此有明确的條文約定。
李達律師表示,本案之所以引起廣泛的是會關注,很大原因在于法律對拟制血親的約定,與大衆的理解存在較大偏差。吉某與老丁的拟制血親關系,是因老丁跟吉母結婚而成立,卻不因老丁與吉母離婚而解除。
■ 繼子女如何才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産呢?
李達律師說,概括而言,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成立了拟制血親關系,所以對繼父母的遺産有法定繼承權。與繼父母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這也是本案中,吉先生能獲得一定遺産份額而臧韻沒有獲得的法律依據。
具體來看,繼子女獲得繼父母遺産繼承權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如果繼父母留有遺囑并且将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作爲繼承人的,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産;如果繼父母留有遺囑,将遺産處分給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繼子女可以通過遺贈的方式取得遺産;如果繼父母沒有遺囑,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可以通過法定繼承來繼承繼父母的遺産。
來源 | 新聞晨報 · 周到 APP 記者 葉松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