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2 月 22 日電 因洩露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民生控股 ) 内幕信息或内幕交易民生控股股票,紅槿資本及 7 名當事人合計被罰沒 2.00 億元。
22 日,北京證監局網站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王宏 ) 》 ( 下稱《行政處罰決定書 ( 王宏 ) 》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紅槿資本、徐晶晶 ) 》 ( 下稱《行政處罰決定書 ( 紅槿資本、徐晶晶 ) 》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楊寶林 ) 》 ( 下稱《行政處罰決定書 ( 楊寶林 ) 》 ) 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劉慶久 ) 》 ( 下稱《行政處罰決定書 ( 劉慶久 ) 》 ) 等四則行政處罰決定書。
王宏洩露内幕信息被罰 8 萬元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 ( 王宏 ) 》,北京證監局對王宏洩露民生控股内幕信息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
民生控股拟轉讓民生财富,剝離财富管理業務,在公開披露前屬于 2005 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 2016 年 6 月 26 日,公開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 ( 以下簡稱内幕信息敏感期 ) 。王宏作爲中國泛海董事、副總經理,民生控股董事長,民生财富董事長兼總裁,是民生控股出售民生财富的決策和主導人員,爲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王宏作爲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開前與栾某舟、劉某久、楊某林、于某鐳通話聯絡,栾某舟、劉某久、楊某林、于某鐳均構成内幕交易違法行爲,具體如下:
1. 栾某舟是中國泛海董事長兼總裁盧某強的秘書。王宏是中國泛海董事、副總經理,民生控股董事長,民生财富董事長兼總裁。栾某舟與王宏接觸較多,較爲熟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 年 6 月 28 日至 7 月 21 日,栾某舟與王宏通話 5 次,且通話聯絡情況與内幕信息及栾某舟交易 " 民生控股 " 行爲密切相關、高度吻合。
栾某舟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與内幕信息知情人王宏通話聯絡,次日便轉入巨額資金并使用 " 彭某慧 "" 石某佳 " 證券賬戶陸續大量買入 " 民生控股 "。相關證券賬戶存在突擊開戶、突擊轉入巨額資金、首次、集中、大量買入 " 民生控股 " 單隻股票等特征,栾某舟的交易行爲與内幕信息及與王宏的聯絡接觸高度吻合、明顯異常,且沒有合理解釋或正當信息來源,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内幕交易行爲 ( 已另行處理 ) 。栾某舟内幕交易行爲累計買入 " 民生控股 "205.48 萬股,金額 1575 萬餘元,共計獲利 563 萬餘元。
2. 王宏是劉某久在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時的領導,二人認識時間很長,關系也十分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劉某久與王宏多次通話聯絡,且通話聯絡情況與内幕信息及劉某久交易 " 民生控股 " 行爲密切相關、高度吻合。
2016 年 7 月 28 日劉某久主叫王宏通話,7 月 29 日劉某久本人及其控制使用的證券賬戶即轉入巨額資金,首次、集中、大量買入 " 民生控股 "。相關證券賬戶存在突擊開戶、突擊轉入巨額資金、集中大量買入 " 民生控股 " 單隻股票等特征,劉某久的交易行爲與内幕信息及與王宏的聯絡接觸高度吻合、明顯異常,且沒有合理解釋或正當信息來源,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内幕交易行爲 ( 已另行處理 ) 。劉某久内幕交易行爲累計買入 " 民生控股 "113.53 萬股,金額 979 萬餘元,共計獲利 165 萬餘元。
3. 王宏與楊某林爲同學關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 年 7 月至 2016 年 9 月期間,楊某林與王宏多次通話聯絡,且通話聯絡情況與内幕信息及楊某林交易 " 民生控股 " 行爲密切相關、高度吻合。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楊某林控制使用的證券賬戶組存在突擊開戶、突擊轉入巨額資金、首次、集中、大量買入 " 民生控股 " 單隻股票等特征,楊某林的交易行爲同内幕信息及其與王宏的通話聯絡高度吻合,交易行爲明顯異常。楊某林對此沒有合理解釋或正當信息來源,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内幕交易行爲 ( 已另行處理 ) 。楊某林内幕交易行爲累計買入 " 民生控股 "192.52 萬股,金額 1692 萬餘元,共計獲利 219 萬餘元。
4. 王宏和于某鐳很早以前就認識,二人有過業務合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某鐳與王宏有多次通話聯絡,且通話聯絡情況與内幕信息及于某鐳、杜某共同交易 " 民生控股 " 行爲密切相關、高度吻合。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某鐳、杜某共同控制使用的賬戶組存在突擊開戶、突擊轉入巨額資金、集中大量買入單隻股票等特征,于某鐳、杜某共同交易 " 民生控股 " 的情況同内幕信息及其與内幕信息知情人王宏的通話聯絡高度吻合,交易行爲明顯異常。于某鐳、杜某對此均沒有合理解釋或正當信息來源,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内幕交易行爲 ( 已另行處理 ) 。于某鐳、杜某内幕交易行爲累計買入 " 民生控股 "429.93 萬股,金額 4756 萬餘元,共計獲利 672 萬餘元。
根據王宏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王宏處以 8 萬元的罰款。
紅槿資本、徐晶晶被罰沒 1.35 億元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 ( 紅槿資本、徐晶晶 ) 》,北京證監局對紅槿資本、徐晶晶内幕交易民生控股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紅槿資本及其股東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與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及非法獲取内幕信息的人栾某舟通話聯絡,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商議并作出交易決策,紅槿資本證券交易活動與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爲明顯異常,沒有正當信息來源或合理解釋,紅槿資本違反 2005 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内幕交易違法行爲。
徐晶晶作爲紅槿資本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決策、組織、實施案涉内幕交易違法行爲,是紅槿資本内幕交易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
一、責令紅槿資本依法處理違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 44831574.41 元,并處以 89663148.81 元的罰款;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晶晶處以 30 萬元的罰款。
楊寶林被罰沒 876.83 萬元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 ( 楊寶林 ) 》,北京證監局對楊寶林内幕交易民生控股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
楊寶林在内幕信息公開前與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通話聯絡,證券交易活動與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爲明顯異常且沒有正當信息來源或合理解釋,違反 2005 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内幕交易行爲。
根據楊寶林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沒收楊寶林違法所得 2192066.65 元,并處以 6576199.95 元的罰款。
劉慶久被罰沒 662.41 萬元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 ( 劉慶久 ) 》,北京證監局對劉慶久内幕交易民生控股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
劉慶久在内幕信息公開前與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及非法獲取内幕信息的人栾某舟通話聯絡,證券交易活動與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爲明顯異常,沒有正當信息來源或合理解釋,違反 2005 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内幕交易行爲。
根據劉慶久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責令劉慶久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 1656015.55 元,并處以 4968046.65 元的罰款。
于小鐳、杜軍被罰沒 2691.54 萬元
今年 2 月 18 日,北京證監局發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于小鐳、杜軍 ) 》顯示,對于小鐳、杜軍内幕交易民生控股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
于小鐳在内幕信息公開前與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通話聯絡,于小鐳、杜軍共同交易行爲與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爲明顯異常,沒有正當信息來源或合理解釋,違反 2005 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内幕交易行爲。
根據于小鐳、杜軍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責令于小鐳、杜軍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 6728844.77 元,并處以 20186534.31 元的罰款。
栾先舟被罰沒 2259.07 萬元
今年 2 月 9 日,北京證監局網站發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栾先舟 ) 》顯示,對栾先舟内幕交易民生控股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
栾先舟在内幕信息公開前與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通話聯絡,證券交易活動與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爲明顯異常,沒有正當信息來源或合理解釋,違反 2005 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内幕交易違法行爲。
栾先舟作爲本案非法獲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開前與劉某久、徐某晶多次通話聯絡,相關主體的證券交易活動與内幕信息及與栾先舟的通話聯絡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爲明顯異常,沒有正當信息來源或合理解釋,相關主體均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内幕交易行爲,栾先舟違反 2005 年《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洩露内幕信息違法行爲。
根據栾先舟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
一、關于内幕交易行爲,責令栾先舟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 5637684.61 元,并處以 16913053.83 元的罰款;
二、關于洩露内幕信息行爲,對栾先舟處以 4 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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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永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