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又有大消息!
據财政部網站,12 月 6 日,财政部聯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起草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内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财政部發文的重點内容如下:
适度下調社保基金管理費率、托管費率上限 股票類産品管理年費率不高于 0.8%
财政部表示,考慮到全國社保基金規模較大,已形成投資規模效應,爲進一步促進全國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考慮參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辦法和實踐、結合相關監管改革方向,适度下調管理費率、托管費率上限。其中,股票類産品管理年費率不高于 0.8%,債券類産品管理年費率不高于 0.3%;貨币現金類産品管理年費率不高于 0.1%;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年費率不高于 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年費率不高于 0.05%。
社保基金對股票類、股權類資産最大投資比例分别可達 40% 和 30%
财政部提到,根據基金投資和監管實踐,綜合考慮風險收益特征,将全國社保基金投資品種按照存款和利率類、信用固收類、股票類、股權類進行劃分,并将境内和境外投資全口徑納入監管比例。目前,股票類、股權類資産最大投資比例分别可達 40% 和 30%,進一步提高了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靈活度,有利于持續支持資本市場發展。
增加和調整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範圍 具體包括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養老金産品等
《管理辦法》中共有十一類産品和工具,主要調整包括:一是納入曆年專項批複内容,具體包括同業存單、政策性和開發性銀行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債券回購、直接股權投資、産業基金、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優先股、資産證券化産品、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等。二是結合金融市場發展變化,參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增加和調整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範圍,具體包括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養老金産品等。三是根據金融市場發展,适當增加套期保值工具,具體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權等。此外,明确社保基金會直接投資範圍限于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符合條件的直接股權投資、産業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優先股,經批準的股票指數投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立法定位
《管理辦法》主要針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内投資,境外投資管理将通過修訂《境外暫行規定》進行完善。
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韓陽 攝
以下爲《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内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内投資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内投資運營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全國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負責管理運營的國家社會保障戰略儲備基金。
第三條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拟訂全國社保基金管理運營的有關政策,對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監管機構按照各自的職權對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章管理和投資運營
第五條社保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管理運營全國社保基金,按照投資運營機構的職能定位,承擔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主體責任,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範圍及其比例幅度内,自主進行投資決策,開展投資運營。
第六條社保基金會應當審慎、穩健管理運營全國社保基金,科學制定投資運營相關制度,并報财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七條社保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決策機制,優化投資決策流程,研究制定科學穩健的資産配置計劃和投資策略,并組織實施。
基金管理運營的重大方針和戰略、基金戰略資産配置計劃、年度資産配置計劃等重大事項提交理事大會審定,并報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八條社保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和内部控制體系,将風險管理貫穿于投資運營的全過程,風險管理和内部控制辦法應當報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九條社保基金會可采取直接投資、委托投資或者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開展投資運營。
第十條社保基金會直接投資運營全國社保基金的,應當強化研究論證、投資決策、投後管理和投資退出的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項目投資操作流程,完善項目投資風險防控機制和績效評價考核體系。
社保基金會開展直接股權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要堅持安全至上、優中選優原則,審慎選擇投資項目和股權基金管理人,科學論證投資價值,全面研判防範風險,嚴格執行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和内部控制等相關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一條社保基金會采取委托方式投資運營全國社保基金的,應當健全和完善委托投資管理機制和辦法,建立有效的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以下簡稱投資管理人)、全國社保基金托管人(以下簡稱托管人)選聘、監督評價、更換退任體系。
社保基金會應當健全和完善對委托資産組合風險有效識别、衡量、評估、監測和應對機制及相應的信息管理系統。
社保基金會應當與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簽訂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并報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金融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投資管理人與托管人須在人事、财務和資産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對方兼任任何職務。
第三章投資範圍和比例
第十三條全國社保基金可以投資于以下境内産品和工具:
(一)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二)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發行的鐵路債券、彙金債;
(三)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公司)債、金融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債券回購;
(四)股票(含中國存托憑證);
(五)符合條件的直接股權投資(含中央企業及其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争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括優質民營企業);
(六)經國務院或其授權機構批準的産業基金和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
(七)優先股(含上市公司優先股和符合投資範圍的非上市公司優先股);
(八)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資産證券化産品(含信貸資産支持證券、資産支持票據、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資産支持證券);
(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含貨币市場基金、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
(十)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權等套期保值工具;
(十一)養老金産品(含貨币型養老金産品、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産品、混合型養老金産品、股票型養老金産品)。
投資運營前款所列上述産品和工具時,社保基金會及其投資管理人應當遵守相關行業監管要求。
社保基金會直接投資運作的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範圍限于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符合條件的直接股權投資、産業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優先股,經批準的股票指數投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産品或工具。
第十四條境内和境外各類産品和工具投資比例,按成本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地方政府債券,政府債券回購,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發行的鐵路債券、彙金債,不得低于 4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 10%,在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高于全國社保基金銀行存款總額的 25%;
(二)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公司)債、金融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貨币市場基金、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貨币型養老金産品、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産品、資産證券化産品,合計不得高于 20%;其中,資産證券化産品不得高于 10%;
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全國社保基金資産淨值的 40%;
(三)股票、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産品、混合型養老金産品、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公司優先股、中國存托憑證,合計不得高于 40%;
(四)直接股權投資、非上市公司優先股合計不得高于 20%;産業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不得高于 10%;上市公司優先股和非上市公司優先股合計不得高于 5%。
第十五條按成本計算,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資産投資于單一企業所發行的證券、單一證券投資基金,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 10%,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資産總值的 10%;單個投資組合投資于單一企業所發行的證券、單一證券投資基金,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 5%。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資産投資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須經社保基金會認可。
第十六條委托單個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的資産,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年度全國社保基金委托資産總值的 15%。
第十七條社保基金會應有效防範集中度風險。按成本計算,全國社保基金投資單一股權項目不高于該投資标的總規模的 30%,投資單一資産證券化産品、優先股不高于該投資标的總規模的 20%。
第十八條全國社保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權交易隻能以套期保值爲目的,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根據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需要及金融市場變化,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有關部門适時報請國務院對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範圍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四章投資管理人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受社保基金會委托,根據投資管理合同受托運營和管理全國社保基金的專業機構。投資管理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資産管理業績、财務狀況和社會信譽,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結構,健全内部控制機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投資管理人由社保基金會确定。申請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需向社保基金會提交申請書。社保基金會成立包括足夠數量的獨立人士參加的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對具備條件的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經投票提出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建議名單,報社保基金會确定。選聘辦法由社保基金會制定。選聘辦法及選聘結果報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内注冊,經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具有基金管理、資産管理等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 1 億元人民币,淨資産不少于 5 億元人民币;
(三)具有 5 年以上在中國境内從事證券投資管理業務的經驗,且管理審慎,經營規範,信譽較高;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機制,最近 3 年沒有重大的違法違規行爲,未受到金融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第二十三條投資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秉持審慎原則,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地對委托資産進行投資運營及管理;
(二)按照規定提取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三)向社保基金會報告有關情況;
(四)接受社保基金會的監督檢查;
(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投資管理合同約定,接受托管人的監督;
(六)按照投資管理合同有關約定,保存與委托資産有關的檔案資料 15 年以上;
(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及投資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社保基金會報告:
(一)全國社保基金資産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
(二)投資管理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銷、決定申請破産或被申請破産、被決定接管;
(三)投資管理人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
(四)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
(五)投資管理人發生了重大經營風險;
(六)有可能使全國社保基金委托資産的管理及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七)投資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退任:
(一)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産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産;
(二)社保基金會有充分理由認爲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全國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爲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全國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社保基金會同意;
(四)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金融監管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爲投資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委托資産管理職責;
(五)違反本辦法或投資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當投資管理人更換或退任時,社保基金會應當盡快聘任新的投資管理人,并報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金融監管機構備案;新任投資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職責後,原任投資管理人退任。
第二十七條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将全國社保基金資産混同于其他資産投資;
(二)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全國社保基金未公開的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三)不公平地對待全國社保基金賬戶的資産;
(四)挪用、侵占全國社保基金的委托資産;
(五)從事可能使全國社保基金委托資産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和投資管理合同約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五章托管人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托管人是指受社保基金會委托,根據合同安全保管全國社保基金資産的商業銀行及其他專業機構。托管人應當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業績和社會信譽,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結構,健全内部控制機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托管人由社保基金會确定。社保基金會制定選聘辦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和選聘托管人。選聘辦法及選聘結果報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托管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專業托管能力,配備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 80 億元;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機制,最近 3 年沒有重大的違法違規行爲,未受到相關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罰;
(四)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息技術服務和支持能力。
第三十一條托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托管人義務,安全托管資産;
(二)執行社保基金會的指令;
(三)執行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并負責辦理全國社保基金名下的資金結算;
(四)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托管合同約定和社保基金會的相關要求,對投資管理人進行監督;
(五)按照相關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定期、足額提取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并按規定管理、使用與投資;
(六)按托管合同約定完整保存與托管資産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業務檔案資料 15 年以上;
(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及托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應當退任:
(二)社保基金會有充分理由認爲托管人應當退任;
(三)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金融監管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爲托管人不能繼續履行全國社保基金托管職責;
(四)違反本辦法或托管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當托管人更換或退任時,社保基金會應當盡快聘任新的托管人,并報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金融監管機構備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職責後,原任托管人退任。
第三十四條托管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将全國社保基金資産混同于其他資産管理;
(四)挪用、侵占全國社保基金的托管資産;
(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托管合同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六章投資收益分配和費用
第三十五條全國社保基金淨收益全額納入全國社保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分配使用和投資。
第三十六條社保基金會根據投資産品類型及其風險收益特征合理設置委托資産管理費、托管費的結構和水平。同時,參照市場通行标準,可以在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對投資管理人的業績獎勵措施,具體方案由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準。
第三十七條全國社保基金委托資産的管理費由基礎管理費和浮動管理費組成。社保基金會應根據委托資産規模設置階梯式的基礎管理費率,并根據投資業績實施浮動管理費率,獎優罰劣。單個投資管理合同中,股票類産品管理費的年費不高于委托資産淨值的 0.8%,其中基礎管理費率不高于 0.5%;債券類産品管理費的年費不高于委托資産淨值的 0.3%;貨币現金類産品管理費的年費不高于委托資産淨值的 0.1%。
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費年費不高于投資金額的 1.5%。
第三十八條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費年費不高于全國社保基金托管給該托管人資産淨值的 0.05%。
第三十九條投資管理人按照當年收取管理費的 20%提取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委托投資虧損。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全國社保基金委托資産淨值的 10% 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章賬戶和财務管理
第四十條社保基金會應當加強對全國社保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審慎合理配置銀行存款,建立完善相關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動态風險防範和控制機制。
第四十一條投資管理人受托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資産管理業務應當與該管理人的其他業務在财務、賬戶上分開,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條托管人應當爲全國社保基金開設獨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第四十三條全國社保基金與社保基金會單位财務分别建賬,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條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認真進行日常會計核算,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會計報表,定期就全國社保基金委托和托管資産的會計核算、估值和會計報表等進行核對。
第八章報告制度
第四十五條社保基金會、投資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參與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的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告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的情況,保證報告内容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所報告内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社保基金會的信息披露和報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全國社保基金資産和收益等财務狀況,并接受社會監督;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交全國社保基金财務會計報告、投資管理報告;
(三)每月一次向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交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月度快報;
(四)單個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合同到期後,向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報告,對全國社保基金委托資産的投資情況作出說明;
(五)全國社保基金發生重大事件,立即報告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并編制臨時報告書,經核準後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投資管理人應當按投資管理合同和社保基金會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保基金會提供全國社保基金委托資産投資運營報告。
第四十八條托管人應當按托管合同和社保基金會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保基金會提供全國社保基金托管資産報告,并對第四十七條投資管理人編制的報告的有關内容複核。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獨立性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超出範圍進行投資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及時或者未向社保基金會報告該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投資管理人或者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00 萬元的,處以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投資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營私舞弊,違規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資産管理或托管職責的,或者嚴重失職,造成全國社保基金重大損失的,除依法處以相應金額的罰款外,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合同約定予以更換或退任。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處罰,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權做出處罰決定;對違反本辦法的同一行爲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第五十七條社保基金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責令改正。對違法違規行爲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 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