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遊佳 李睿瑩 記者 徐曉安)村委會給村民們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村民老李去世後,家屬找到保險公司索賠,但卻遭到了拒絕。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據了解,老李在家中不慎摔倒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入院一周後,老李接受了骨折切開複位内固定手術。誰知幾天後,老李出現了突發脈氧下降、神志不清、肺部感染等病況,立即轉入 EICU 治療。但由于病情過于危重,老李還是離開了人世。
村民委員會給村民們投保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明确保障内容包括 60000 元每人的意外身故保險金。此份保險的條款載明,在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該份保險明确解釋,所謂的意外傷害是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爲直接且單獨的原因緻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老李家屬得知有這份意外身故保險後,便向保險公司請求賠付。面對索賠,保險公司卻認爲老李的死亡與其摔倒之間并無因果關系,而是其自身基礎疾病以及手術後病情惡化造成,故拒絕賠付。
法院經審理認爲,認定事故原因時,應當遵循近因原則。所謂近因,是指導緻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近的原因。确定近因後,再判斷該事件是否屬于承保範圍,進而認定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
本案中,老李生前于保險期間内摔倒,緻右胫腓骨骨折并入院接受手術治療,從病程來看,其死亡是多個原因連續發生造成的結果。無證據證明在老李醫療過程中發生了足以中斷前、後因,并可作爲獨立原因的介入因素時,老李的摔倒屬于近因,即對其死亡起到決定性、有效性的直接原因。
最終,法院認定老李的不慎摔倒是導緻死亡的直接原因,該事件屬于案涉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範圍,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金的給付責任。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保險公司已履行賠付責任。
承辦法官介紹,在意外險索賠中,分析事故原因時采用近因原則,旨在判斷引發損害結果的最直接原因是否屬于承保範圍,進而确定保險責任的承擔。在多項原因連續發生緻損的情形中,各種原因持續不斷發生,前因對造成後因具有高度蓋然性,後因是前因自然、直接發展的結果。多項原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最先發生并造成一連串事故的原因是近因。
(編輯 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