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張先生在練習廣場舞時突發疾病意外身亡,爲此,家屬把廣場舞的組織者楊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該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老人跳廣場舞猝死
組織者被索賠 60 萬元
湖北省武漢市的楊女士沒想到,自己在組織了一場廣場舞之後,竟然成爲了被告。
2022 年 1 月的一天,楊女士在微信群中發布消息,組織群中部分人員參與第二天的表演排練。次日,大家如約到達活動場地排練,張先生也自發主動前往參加舞龍練習。
上午 8 點半左右,練習完在一旁休息的張先生突然倒地陷入昏迷,周邊群衆見狀連忙施救并撥打急救電話。9 時許,救護車抵達現場,楊女士随車陪同張先生前往醫院,但最終張先生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爲心源性猝死。
事發兩個月後,張先生家屬認爲楊女士作爲舞龍活動組織者對張先生的死亡負有責任,向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女士支付賠償金等費用共計 60 餘萬元。
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不對損害後果承擔責任
法院綜合案件事實和醫療機構認定,張先生的死亡系個人自身疾病導緻而非他人過錯。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張先生自願參加楊女士組織的舞龍活動而發生意外,在沒有證據證明楊女士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楊女士不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責任。
最終,武漢市硚口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承辦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楊女士将一些群衆性文娛活動愛好者組織起來形成了一個松散型團體,這種行爲和團體在日常生活中比較普遍。群主通過微信群召集群内人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參加助興表演的行爲,并不屬于營利性商業活動。
雖然組織者在事後收取用于購置服裝道具的紅包,但其與參與者之間并無人身及經濟依附關系,原告也未提交能證明楊女士通過表演活動牟利的相關證據。
此外,楊女士在張先生暈倒後和周圍群衆共同采取了施救行爲,由于其并非醫護人員,不具備醫學救護專業技能,故不能苛責楊女士的救治行爲。
法官提醒,老年人在自願參與文體活動時應注意自身身體情況的變化,選擇和自身身體條件相适應的活動,避免因劇烈運動引發不适。此外,大家也應該主動學習相關急救知識,有效應對緊急情況的發生。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ID:cctvnewsc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