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老人非婚同居十二年
男方病故後,孩子突然發難
要求女方搬離原住宅
女方對此難以接受
雙方因此發生争執
調解員介入後
充分發揮了解熟悉基層和法律的優勢
仔細分析事情法理
最終成功化解了這起糾紛
同居搭伴養老居住權引争議
2022 年 11 月,陸某某報警稱,黃某某強占其房屋不肯搬離,兩人發生争執難以解決。接警後,派出所巡邏民警趕赴現場,屬地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按照公調對接機制也一并行動,民警和調解員共同上門了解情況。
經調查,黃某某和陸某某的父親共同居住于争議房屋内長達 12 年。黃某某和陸某某的父親雖然沒有辦理結婚手續,但在這 12 年間,兩人共同生活,彼此照顧。
陸某某和妹妹起初反對二老同居,爲盡量撫平子女的反對情緒,老人特意将原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轉登記至現居住在外地的女兒名下。至此,兩個孩子才默認二老在一起。
2022 年 10 月,陸某某父親突然病故,陸某某在父親逝世後立即提出要收回房屋。
陸某某的要求讓一直居住于此的黃某某難以接受,兩人由此發生争執。
調解員會同派出所民警、社區律師立即就本案進行了溝通。一方面,民警詳細了解當事人矛盾糾紛的起因經過和争議焦點;另一方面,調解員和律師充分發揮了解熟悉基層和法律的優勢,梳理出調解思路。
調解員耐心釋法順利化解糾紛
陸某某稱,父親原有 70 多萬元财産,其去世後,卡裏隻剩幾千元餘額,大部分錢都花在了黃某某和她女兒身上。黃某某和她女兒的吃穿用度開銷均由陸某某父親承擔,現在父親已然去世,對黃某某并無虧欠,黃某某理應搬離這套房屋。
黃某某則稱,陸某某父親長期患病,大部分費用都是花在他看病就醫上,這 12 年來一直是自己對陸某某父親貼身照顧,替其子女承擔了照顧父親的義務。現在陸某某父親剛剛過世,子女就态度大變,自己實在無法接受。
由于雙方訴求差距較大,調解員在律師協助下與當事人一一談話,分析事情法理。
雙方矛盾争議聚焦在兩點,一是黃某某是否必須搬離房屋;二是黃某某是否有權獲得補償。
針對第一個争議焦點,《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該套房屋産權清晰,屬于陸某某妹妹所有,陸某某按照妹妹的意願收回房屋于法有據,但是收回的方式和時間可靈活變通,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針對第二個争議焦點,《民法典》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均規定了子女的贍養義務。實踐來看存在兩種贍養方式,一是共同生活贍養。即贍養義務人與贍養權利人共同居住生活,進行直接贍養。二是贍養義務人不與權利人共同生活,而以定期支付贍養費或給付實物、定期探望、輪流照顧等方式供養權利人。陸某某和妹妹主要是以第二種方式履行贍養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從這兩條法條來看,黃某某的确替陸某某和其妹妹承擔了一部分贍養義務,從法理和情理上應酌情得到一定補償。
通過法律解讀,陸某某和黃某某逐漸找到了矛盾解決的平衡點,陸某某表示願意給黃某某 3 萬元補償金,但希望她同意搬出房屋。
黃某某表示,自己年紀大了,需要外地的兒女前來協助搬家事宜,希望陸某某寬限一周用于搬家。對此,陸某某表示同意。就此,糾紛順利化解。
【案例點評】
在老齡化日趨嚴重的今天,關愛老年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問題已經被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除了在經濟上要确保老年人 " 老有所養 ",還要在情感上讓老年人 " 老有所依 "。現實生活中,經常存在有些法定繼承人并未妥善履行贍養、扶養義務,而與老年人朝夕相處、共同生活的另一半履行了絕大部分扶養義務的情形。
調解員引導與老年人朝夕相處的另一半,在保障好自身合法權利的同時和對方子女建立友善的溝通關系。隻有各方達成共識,和諧相處,老年人才能享受到更爲美滿、和諧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