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方便高齡老人出行
越來越多人開始給老公房加裝電梯
不過,由于不同樓層的業主
對加裝電梯需求各不相同
在加裝電梯過程中
一些争議時常在
低樓層和高樓層業主之間發生
上海市闵行區某小區 M 棟樓
就因樓宇加裝電梯一事
爆發了矛盾
爲了保證加裝電梯的順利進行
M 棟三樓至六樓業主
聯名起訴了底樓業主
要求其停止阻撓加裝電梯工程
并爲此前造成的停工承擔責任
底樓居民阻撓加裝電梯工程中止
2021 年,上海市闵行區某小區召開業主大會,經表決,全小區三分之二業主同意了小區内四座樓宇的電梯加裝計劃,該小區 M 棟,正是這四座樓宇之一。
對于 M 棟的其他 11 戶業主來說,這是盼望已久的好事,對于加裝電梯,他們滿心期待。然而,對于 M 棟底樓的兩戶業主來說,此事無疑是天降麻煩,從始至終,他們堅決反對爲樓棟加裝電梯的計劃。
然而,由于同意加裝電梯的人數已經達到合法比例,即使底樓業主反對,M 棟的加裝電梯事宜,仍按照流程推進了。M 棟形成了加裝電梯自治小組。同意進行電梯加裝的 11 戶居民,與施工單位,簽訂了加裝電梯合同。相關單位對加裝電梯進行了審核,并進行了公示。M 棟加裝電梯一事,似乎已成定局。
然而,就在勘探公司進駐小區勘探之時,該小區數名業主,在現場表達了對加裝電梯的反對意見。相關勘探作業被迫中止。
M 棟的其他業主認爲,該棟底樓兩戶業主,或以出現在現場、或以其他形式表達反對等方式,阻礙了加裝電梯工程的順利進行。遂向法院提起相鄰權糾紛訴訟,訴請法院判令 M 棟底樓兩戶業主阻撓加裝電梯行爲,同時賠償其他業主因加裝電梯工期延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8000 餘元。
底樓業主:
表達反對是合法權益
本案中的被告,M 棟底樓的兩戶業主,對于其他業主的指控,另有看法。
底樓業主認爲,表達最近對加裝電梯的反對,是其合法權益。目前,小區内确實未對加裝電梯形成一緻意見,其他業主也未和底樓業主之間達成補償協議,施工本就不應推進。更何況,在勘探當日,M 棟的兩戶底樓業主,要麽不在現場,要麽僅在現場口頭表達了反對,并無暴力阻礙施工的情形,鑽機勘探作業被迫中止一事,與 M 棟底樓兩戶業主無關。
此外,M 棟底樓業主認爲,在爲 M 棟加裝電梯一事上,尚存在許多争議。其一,底樓業主認爲,同意加梯的業主并未達到法定比例。其二,其他樓層業主無法證明加裝電梯不會對樓宇造成結構性損傷。其三,該棟樓内居住的大多 80 後年輕人,樓宇居民對電梯需求較低,加裝電梯不存在必要性。
綜上,M 棟底樓業主認爲,對于底層業主而言,加裝電梯隻會帶來噪音、降低房屋的安全性,影響底樓的采光、通風和房屋價值等,對于底樓業主而言,有違公平原則,他們有權利表達反對。
法院:
底樓業主需停止阻撓行爲
經審理,本案一審法院查明,M 棟樓除了底樓的兩戶業主外,其餘 11 戶業主均簽訂訂立了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M 棟所屬小區此前已就加裝電梯一事,召開業主大會,小區三分之二業主同意了該小區内 4 棟樓宇的加裝電梯計劃。同意加裝電梯戶數符合法定比例。
一審法院認爲,爲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系政府爲适應社會經濟發展和滿足人口老齡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項實事工程。電梯安裝或許會給底樓住戶的采光造成一定影響,但本着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底樓住戶應當給予其他業主安裝電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因此,判令底樓業主停止對加裝電梯工程的阻撓行爲。
同時,盡管其他樓層業主主張底樓業主爲停工賠償損失,但其他樓層業主并無證據證明實際經濟損失已産生,因此對要求底樓業主爲停工賠償損失這一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駁回。
本案一審宣判後,M 棟底樓業主和其他樓層業主均不服判決結果,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M 棟樓加裝電梯流程合法合規,底樓業主所主張的加裝電梯不具備必要性這一觀點,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信。上海一中院對雙方上訴給予駁回,本案二審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