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10 日,“中國普法”官方微信分享一則案例引發網友關注:李小美(化名)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擔任産品運營,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其中約定李小美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後因加班問題,雙方發生勞動争議。李小美稱其經常在下班後或假期,使用社交軟件與客戶及員工溝通,公司應向其支付加班費。公司認爲,李小美在休息日值班時,主要負責在客戶群中回答客戶偶爾提出的問題,并非加班。
李小美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不支持其請求。李小美不服裁決,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公司支付其延時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等合計 40 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由于李小美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判決駁回李小美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公司未獲得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李小美利用社交軟件工作已經超出簡單溝通範疇,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别于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認定構成加班,公司應支付加班費。最終,二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李小美加班費 3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