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 12 月 19 日電 盤江股份 19 日收上交所對山東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上交所表示,經查明,截至 2021 年 6 月 7 日,盤江股份股東山東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山東能源 ) 持有 191972653 股公司股份,占當時公司總股本的 11.60%。此後,山東能源所持股份因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而被動稀釋,且其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導緻其合計持股數量和比例減少。2021 年 6 月 7 日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期間,山東能源按照其披露的減持計劃,減持公司股份 47494150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2.87%;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已辦理登記托管手續,山東能源所持股份被動稀釋 2%;2022 年 4 月 19 日至 2022 年 7 月 27 日,山東能源按照其披露的減持計劃,減持公司股份 18737517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0.87%。2022 年 7 月 28 日,山東能源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其持股比例累計減少 5.74%,目前持股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 5.86%。
上交所指出,山東能源作為公司股東,未按規定在持股變動比例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 時停止買賣,也未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而是繼續主動減持公司股份,直至減持累計達到 5.74% 時才履行權益變動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 ( 2019 年修訂 ) 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 ) 第 1.4 條、第 2.1.1 條、第 3.4.2 條等有關規定。
上交所表示,鑒于山東能源本次持股比例變動超過 5% 并非全部因主動減持所緻,存在非公開發行股票導緻其所持股份被動稀釋的情形,可予以酌情考慮。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3.2.2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我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山東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予以監管警示。
公開資料顯示,盤江股份主營業務為從事煤炭的開采、洗選加工和銷售以及電力的生産和銷售,主要産品為煤炭和電力。
業績方面,2022 年前三季度,盤江股份實現營收 90.56 億元,同比增 47.27%;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 16.58 億元,同比增 107.09%。
二級市場方面,截至 12 月 19 日收盤,盤江股份跌 3.25%,報 6.85 元 / 股,公司總市值 147 億元。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