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觀念的改變,越來越多的年輕人早早地立下遺囑,以避免後續的糾紛。但你寫的遺囑真的有效嗎?4 月 2 日,南通中院以一起案例爲例,給廣大年輕人進行科普,要如何才能留下具備法律效力的遺囑。
這起案例中的主人公李先生 30 歲出頭,未婚單身,因爲幼年父親在交通事故中不幸離世,母親改嫁,他由爺爺、奶奶一手帶大。爺爺、奶奶年事已高,由李先生扶養。在前幾年的一次體檢中,李先生被确診爲癌症,他希望自己去世後,能給爺爺奶奶晚年生活留下一份保障,決定立遺囑,把自己的财産留給老人。他在 A4 紙上打印 " 我去世以後,我的所有财産歸爺爺、奶奶所有 ",并蓋上私章,簽上名字後,寫下 XX 年 XX 月 XX 日。之後,李先生因癌症去世,李先生的母親認爲自己是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要求分得遺産。
那麽,李先生的遺囑具備法律效力嗎?從中可以看出,李先生的遺囑形似自書遺囑。按照《民法典》相關法條,自書遺囑要件包括: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也就是說,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内容,親筆書寫意味着不能由其他人代寫,也不能采用打印的方式。李先生在 A4 紙上打印下遺囑的内容,不屬于自書遺囑,屬于打印遺囑的範疇,而打印遺囑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在沒有見證人見證和簽字的情況下,這份遺囑的效力就無法得到保障。
此外,自書遺囑需要遺囑人親筆簽名,這意味着僅僅按指印或蓋章的方式不能符合該要件。印章具有可複制性,指印雖具有身份識别的唯一性,但在遺囑人無意識的情況下,也存在被強按的可能,同時鑒定上也存在一定難度,因而印章和指印并不完全可靠。李先生在其遺囑上蓋章并不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但其同時亦簽上姓名,簽名的行爲符合自書遺囑親筆簽名的要件。
自書遺囑需要注明年、月、日可以确定遺囑确立的時間,如果在其後遺囑人變更該遺囑或者立有數份遺囑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李先生在遺囑上注明年、月、日,符合自書遺囑的該項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必須完整注明年、月、日,如果注明的日期不具體的,遺囑也不能生效。
對比可見,李先生的這份遺囑不能發揮法律效力。
在遺囑無效,又沒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李先生的母親作爲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可以取得李先生的遺産。同時,李先生的爺爺、奶奶依靠李先生扶養,且在李先生年幼時,爺爺、奶奶對其扶養較多,在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時,李先生的爺爺、奶奶也可以适當分得遺産。
那麽,打印出來的遺囑怎樣才能具備法律效力?
據了解,打印遺囑是一種書面遺囑,較自書遺囑的要件更爲嚴格,需要有兩個以上(包括兩個)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和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自然人設立遺囑,除了自書遺囑外,還有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需要訂立遺囑的人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選擇遺囑的訂立形式,隻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都是合法有效的遺囑。
通訊員 王齊生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編輯 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