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潇湘晨報 周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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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小夥小陳與小美(均爲化名)系青梅竹馬,兩人一同長大,一同讀書,并在長大後發展爲戀人關系,談婚論嫁。然而,因爲雙方父母對彩禮數額産生分歧,小美提出了分手。
爲了挽回感情,小陳在分手後的 3 個月裏,先後 22 次發送 "1314"、"520" 等帶有特殊含義的紅包,小美收下了紅包,也給小陳的心裏留下了一絲希望。
2022 年 9 月 21 日,小陳遠遠看到,小美與新男友生活在他的房子裏。這一幕,刺痛了小陳,他在次日淩晨發送了遺言,跳樓自殺。
小陳父母認爲小美是導緻兒子自殺的直接原因,起訴索賠 51 萬。小美是否需要爲小陳的自殺負責?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書裏給出了答案。
挽回感情失敗後跳樓自殺
小陳與小美都是柳州市魚峰區某村村民,兩人自小一起長大,2020 年 4 月确定戀愛關系,2021 年 6 月開始同居,2021 年 3 月,購買了一套 64.18 平方米的房子,該房登記在小陳名下。
2022 年 6 月 23 日,小陳與小美雙方父母因彩禮數額存在分歧,小美提出了分手。分手時雙方對此前購買的房屋進行處分,房屋歸小陳所有,小陳補償小美裝修款 15 萬,小陳已支付 8 萬元。
小陳雖然表面上答應分手,但一直放不下,2022 年 6 月 23 日至 2022 年 9 月 21 日期間,共 22 次向小美發 "131.40 元 "、"152.00 元 "、"52.00 元 "、"1314 元 "、"520 元 " 等帶有特殊含義的微信紅包,轉賬說明中注明暧昧的語句,小美都收下了。
本以爲挽回感情有望的小陳卻發現,分手後的小美又找了新男友。
魚峰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22 年 9 月 20 日 18 點 31 分,小陳來到他的房子附近暗中窺探,發現小美與其男友一同生活在房子裏。同日,小陳還尾随小美與男友外出。9 月 21 日 2 點 31 分,小陳最後一次來到該小區,确認小美與其男友在屋内休息後離開小區。回到了暫住的小美的房子處,小陳開始編輯遺言。
之所以會住在對方的房子裏,小美解釋,她是因爲小陳要去外地工作,應他要求搬過去居住,以防設備老舊。而 2022 年 9 月 11 日,小陳外出工作 1 個月後回到柳州,稱沒有地方居住,于是她将自己位于另一處的房屋鑰匙交給了小陳。
小陳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淩晨 3 點 40 分左右發給小美的微信中,他提到了 " 我走了,分開實屬不願 ",也提到了 " 見證了你們所有的開心,你們在我們曾經的房子裏做着曾經我們一起做的事 …… 我知道無(法)挽回你。你們睡在同一張床,我們曾經的床 …… 我的心每一秒都如刀紮一般,我不甘,我又無辦法 "," 我還是愛你,你會一直開心快樂的,我會化作人間的風雨一直陪着你 "。小美因在睡覺沒有看到該信息。
2022 年 9 月 21 日淩晨 4 點左右,小陳又給母親發微信,表達了自殺的想法以及交代後事。
小陳母親收到該微信後,聯系了小美的母親詢問小陳與小美的住址。小美母親幫忙聯系了小美,并于當日 5 點 50 分告知小陳母親," 我女兒找到他了,和他好好講講了,你不要這麽擔心 "。當日 6 點 55 分,小美母親電話告知了小陳母親,小陳跳樓的消息。
法院審理查明,從 2022 年 9 月 21 日 4 時 16 分至 5 時 01 分,小美與小陳 4 次通話,通話時長 21 分 30 秒。6 時 31 分撥打報警電話,小陳跳樓前公安民警趕到現場,公安民警勸阻無效後,小陳跳樓。
小陳墜樓時将樓下的一輛車損壞,他的父母爲此賠償了車主車輛維修費 5430 元。
法院:無法律責任,但處理感情糾紛确有不妥
小陳的父母認爲,小美與小陳分手後,小美沒有拒絕小陳的親近與示好,兩人之間的感情事實上沒有了斷清楚,期間小美不僅新交了男朋友,還把新男友帶到小陳的房子居住生活,使小陳受到嚴重刺激,産生了輕生的念頭。而小美知道小陳有輕生念頭,沒有第一時間告知小陳家人,也沒有告知事發地址,小美是導緻小陳跳樓身亡的直接原因。他們起訴至法院,索賠 51 萬餘元。
小美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爲此,魚峰區法院用長達 1500 餘字進行了詳細闡述。
魚峰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寫道: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權利,人人都要珍惜生命、熱愛生命,不能因爲人生中受到某種挫折就痛不欲生,生無可戀。戀愛自由、婚姻自由也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姻制度。男女戀愛期間,均應樹立正确的戀愛觀、婚姻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并妥善處理好在此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矛盾,不管在何種情況下,男女戀愛行爲既要對自己負責,也要對家庭、對社會負責,不能因爲失戀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殺,枉費自己的青春年華和父母的養育之恩。
法院審理認爲,小美與小陳從小一起長大、一起讀書,多年的相識相知,确定了戀愛關系、購買了住房,到了談婚論嫁的關鍵時期,由于雙方父母因彩禮問題産生分歧,小美向小陳提出分手,小陳雖然無奈答應與小美分手,但仍以最大的誠意挽留小美,2022 年 6 月 23 日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就有 22 次向被告小美發 "52.00"、"131.4" 等特殊含義的微信紅包,其中,9 月 9 日當天發了 15 次之多,并在紅包說明中稱呼暧昧。在其出差期間還将房屋交給小美居住。2022 年 9 月 4 日,小陳與小美微信聊天得知小美另有新歡,但不相信是真的,到了 9 月 17 日微信聊天得到确認。9 月 20 日 18 時 30 分至 9 月 21 日淩晨 2 時 31 分,小陳對小美進行跟蹤窺視,知道小美與男朋友雙雙出入并同居在其房屋,小陳精神受到極大的刺激,其種種努力已無法挽回,緻使情緒失控。9 月 21 日 2 時 52 分,小陳回到小美的房子處編寫微信遺言,發給小美和自己的母親,交代後事,實施自殺行爲。當小美從小陳微信遺言和母親電話中得知小陳要自殺,小美盡全力多方尋找,終于在自己的住處找到小陳,試圖通過安撫、勸導的方法讓小陳放棄自殺念頭,因此,未告知小陳父母。當勸導無效後,采取報警求助的方法并無過錯。
此結果系雙方戀愛分手近三個月後發生的突發事件,雙方已不再具有戀人間相互扶助的義務,即使其先行行爲具有道義上的救助,但從小美與小陳的力量懸殊的客觀因素,不足以通過自身加以救助。故小陳的自殺身亡結果與被告小美的行爲不産生法律上的侵權責任。
在雙方分手後,小美有另找戀人的自由,小陳也有另找新歡的自由,但小陳誠意挽回無效後,認爲希望完全破滅,導緻悲觀自殺。小陳作爲一個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理應知道生命的珍貴和自殺産生的嚴重後果,在情感出現糾紛後,不能理智面對,而選擇極端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造成死亡的後果應由自己承擔責任。小陳父母請求小美賠禮道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各項損失的 50% 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但根據法律精神和公平責任原則、見危施救的道德責任要求,小美應承擔适當的補償責任,小美在處理情感糾紛時确實存在不妥之處,如分手後不該收取小陳帶有特殊含義的微信紅包、不該到小陳的房屋居住,在有新戀人時仍保持與小陳的暧昧關系等。小美的上述行爲系道德調整的範圍,該行爲與小陳自殺身亡無直接的因果關系。但應承擔相應補償責任。
一審法院據此酌定小美适當補償小陳父母 2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