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微信朋友圈不僅是一個社交平台,還是一部分人發洩個人情緒的 " 出氣筒 ",海安一男子因締結婚姻沒成,前女友未能及時返還禮金,遂在前女友的一條朋友圈動态下發表了三條侮辱前女友的評論,不料被其訴至法院索賠 2.4 萬元。5 月 15 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陳某在前女友張女士的該條微信朋友圈動态裏向張女士賠禮道歉,駁回張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索要禮金不成,男子連發三條侮辱性評論
2021 年 5 月,張女士與陳某經人介紹相識後開始談戀愛。2021 年 7 月的一天,雙方協商訂婚事宜,由陳某給付張女士禮金 18.88 萬元。幾天後,雙方舉行訂婚儀式。當日,陳某以現金形式給付張女士 18.88 萬元禮金。同時,陳某另以現金形式給付張女士叫錢 4000 元。
後雙方感情破裂未能結婚,陳某遂向張女士索要禮金,但張女士一直未予歸還。陳某氣憤不已。2022 年 2 月的一天,陳某在張女士的某條朋友圈動态裏連發了三條評論,内容包含髒話和侮辱性用詞。
前女友索賠 2.4 萬元,法院判決男方賠禮道歉
張女士認爲,陳某的這一行爲侵犯了其名譽權,遂将陳某訴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陳某連續十日在其原微信朋友圈書面道歉,并要求陳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 20000 元、律師費 4000 元,同時判令陳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等全部費用。
一審案件審理中,陳某主動删除了上述侮辱謾罵性評論。一審另查明,陳某于 2022 年 3 月以婚約财産糾紛爲案由把張女士訴至海安法院,該院判決張女士返還陳某彩禮 18.8 萬元。張女士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爲,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張女士與陳某原系男女朋友關系,訂婚時,陳某給付張女士禮金及叫錢。後因雙方感情破裂未能成婚,陳某要求張女士返還彩禮,張女士未予歸還。此後,陳某在張女士朋友圈發表不當言論。可見,本起糾紛是雙方對于彩禮返還的問題而導緻。當然,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網絡用戶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陳某在追讨彩禮的過程中,應當理性對待,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方法,而非在張女士朋友圈發表不當言論,該行爲顯然會對張女士的名譽造成影響,故陳某的行爲構成侵權。但陳某評論的内容隻有雙方共同的好友可見,傳播範圍較小,張女士未能舉證證明該侵權行爲對其造成财産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且爲制止陳某的侵權行爲,同時張女士亦可及時删除陳某在其朋友圈的相關評論,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另張女士雖提供律師費發票,但未能提供相應的委托代理合同,且同時期張女士另有其他案件在法院處理,故無法确認該筆律師費爲本案所産生。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陳某在微信朋友圈(原造成影響動态)裏向張女士賠禮道歉,駁回張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張女士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請謹言慎行
" 侵害名譽權是指行爲人利用各種形式侮辱、诽謗他人的名譽,導緻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傳統名譽權侵權有四個構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爲人行爲違法、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對于網絡言論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除了要符合傳統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外,還需要考慮信息網絡傳播的特點并結合侵權主體、傳播範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南通中院二審合議庭審判長錢鋒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規定," 行爲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爲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本案中,陳某在張女士朋友圈評論的内容隻有雙方的共同好友才可見,傳播範圍相對較小,但畢竟在相應的朋友圈子造成一定的影響,并給張女士的名譽在一定範圍内造成侵害,故張女士要求陳某在微信朋友圈(原造成影響動态)裏賠禮道歉于法依據,應予以支持。同時綜合分析事情的起因、過錯程度及損害後果等多種因素,未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律師費,并無不當。
" 随着微信平台功能的日趨完善,微信已經深度融入我們的生活,朋友圈亦成爲很多網民分享生活狀态的陣地,有人曬幸福、曬美食、曬美景,也有人在朋友圈訴煩惱甚至罵人,但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 錢鋒指出,與傳統的網絡相比,微信朋友圈看似是私人空間,發布的不當言辭傳播範圍不及互聯網,但是微信朋友圈作爲一個熟人圈子,對權利人的 " 傷害 " 卻是最爲 " 精準 " 和 " 深度 " 的,因此如果參與者惡意發布不當内容對權利人的損害後果更大,如果造成後果特别嚴重甚至會構成犯罪,還将承擔刑事責任。
錢鋒提醒每一位網絡參與者,在充分享受技術紅利的同時,要謹言慎行,遵守公序良俗 , 不逾越法律紅線,否則必将爲此付出代價。
通訊員 古林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