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江津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一杯水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潑水的當事人被判賠償 11.26 萬元。
因丈夫腦梗住院,58 歲的李阿姨在江津區某醫院陪同照顧。一天清晨,她像往常一樣從病房前往洗碗區清洗早餐碗。不料,剛到走廊她就腳下一滑,摔倒在地。李阿姨頓時覺得疼痛難忍,躺在地上無法起身,幸好醫院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并進行治療。
經檢查,李阿姨左腿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事發後,醫院和李阿姨都覺得蹊跷,怎麽會無緣無故平地摔跤?
醫院調取事發時的監控發現,當天清晨 7 點 29 分,醫院的保潔人員剛打掃完走廊,走廊地面幹淨整潔。一分鍾後,住院患者老張手持漱口杯出現在了鏡頭裏,随後順手将漱口杯中的水潑在了走廊地闆上。半分鍾後,李阿姨出門洗碗時正好踩上水漬,随即摔倒受傷。
近日,李阿姨将老張和醫院訴至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要求雙方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老張在醫院走廊将水杯裏的水灑到地面,導緻李阿姨踩到水漬摔倒受傷,對李阿姨遭受損害,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現場情況,從灑水到李阿姨摔倒時間極短,且在事發前李阿姨摔倒的地面不存在異樣,因此,醫院并不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李阿姨在公共場所行走時,應謹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時未充分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應減輕老張的賠償責任。
綜合案件事實和證據,法院判決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老張賠償李阿姨各項損失加精神撫慰金共計 11.26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