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21 日,# 高三六班微信群牽出 1.6 億賭博案 # 沖上微博熱搜第一,并引發網友熱議。
據央視财經 5 月 20 日報道,湖北武漢警方近日宣布打掉了一個跨境賭博團夥,該團夥從境外購買賭博軟件,短時間内使數萬人陷入其中,涉案金額高達 1.6 億元。該案被破獲是因爲警方在網上發現了一個名叫 " 高三六班 " 的微信群,這個微信群裏每天有人固定發送賭博流水圖。根據這條線索,警方立即展開調查。
數萬人深陷其中
據央視财經 5 月 20 日報道,今年 2 月,武漢警方獲取了一條重要線索,有人涉嫌在網絡上進行賭博活動。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劉良明:我們在網上發現了一個名叫 " 高三六班 " 的微信群,這個微信群裏每天有人固定發送賭博流水圖。
根據這條線索,警方立即展開調查,但由于缺乏相關證據,進展并不理想。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劉良明:賭博在網上進行,比較隐蔽,我們不清楚賭客和莊家在哪裏,也不知道賭資如何收取、賭博的方式是什麽樣的。
爲了打開案件的突破口,警方決定将調查重點放在參賭人員身上,案件很快有了轉機。幾名參賭人員因爲賭博欠款四處逃避,當發現警方介入調查後,他們立即積極配合。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李磊:這個團夥是從境外購買的(賭博)軟件。同時,服務器的儲存地也租用在境外。他們每天晝夜不停地開設賭場達到 400 餘次,一個月以來,他們的總賭資達到了 1.6 億元,(賭博的)組織者從中獲利達 800 餘萬元。
明确了賭博團夥的犯罪證據後,從今年 3 月開始,警方陸續在全國多地同時對賭博團夥成員展開了收網,先後抓獲犯罪嫌疑人 15 名,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微信群是否可認定爲 " 賭場 "
微信群是否可以認定爲 " 賭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行爲屬于開設賭場行爲,移動通訊終端實際上可以囊括以手機爲載體的微信平台,将利用移動通訊終端傳輸賭博數據等的微信賭博群認定爲賭場,未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内容。若以營利爲目的,以莊家的身份設定賭博規則、提供網絡賭博場所,并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時間内持續組織他人參與網絡賭博活動,這種行爲與傳統有形的開設賭場罪并無本質差異。
同時,微信賭博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強、傳播速度快、流動性大、迷惑性強、影響面廣,相比傳統賭博活動,擺脫了對時間、空間、場所和服務人員的依賴,在偵查、處罰、預防上難度更大。
随着互聯網的應用與普及,傳統的賭博犯罪從現實世界向網絡虛拟空間發展,利用互聯網賭博的行爲逐漸出現。互聯網世界并非法外之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切莫心存僥幸網絡賭博,更不可拉朋聚友,組織投注,抽頭漁利,否則锒铛入獄,悔之晚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 " 開設賭場行爲 ":
(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 " 情節嚴重 ":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 3 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 30 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 120 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 3 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 3 萬元以上的;
(六)爲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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