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圖一時方便,車主未鎖車便離開,不料卻因此引發交通事故,無辜路人被撞身亡。這樣的情況下,車主本人需承擔責任嗎?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車主未鎖車導緻交通事故的案件,車主陳某因一時疏忽未鎖車門并拔下鑰匙,結果引發了一場嚴重的交通事故,導緻路人錢某當場死亡。法院最終判決陳某承擔 15% 的賠償責任,并調解後賠償受害人近親屬 6 萬元。
陳某有一輛廂式貨車,某日,陳某将貨車停放在店鋪門口不遠處,因貪圖方便,未拔下車鑰匙便離開了車輛。不久之後,王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從該處路過。因覺得陳某的車輛妨礙了自己的電動三輪車通行,看到車鑰匙留在車上,王某便想自行挪車。雖然根本沒有機動車駕駛證,王某仍擅自坐進了貨車内,誰料誤将油門當作刹車,導緻路人錢某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迅速介入調查,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目前正在依法處理中。然而,這起事故給受害人錢某的近親屬帶來了無盡的痛苦和損失,他們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将王某、陳某及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共計 80 餘萬元。
在一審過程中,法院根據車主陳某的過錯程度以及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酌定陳某承擔 15% 的賠償責任。除了交強險賠償的 18 萬元外,陳某還需賠償錢某近親屬 8 萬餘元。然而,陳某對一審判決不服,認爲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即便需要承擔,責任比例也過高,于是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訴。
徐州中院審理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規定:"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質量大、速度快、破壞性強,屬于高度危險物,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車輛負有謹慎注意義務。陳某停車後,未拔鑰匙未鎖車門即離開,使車輛處于失控狀态,爲王某擅自駕駛車輛提供了便利,從而引發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并導緻錢某死亡。陳某未盡到車輛管理的謹慎注意義務,對錢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适應的賠償責任。經調解,陳某與錢某近親屬達成一緻調解意見,陳某賠償錢某近親屬 6 萬元。
這起案件不僅給受害者家庭帶來了無法彌補的損失,也給廣大車主敲響了警鍾。法官在此提醒廣大車主,很多機動車駕駛人短暫離車時往往會圖省事不鎖車,不拔鑰匙,甚至不熄火,比如在小區門口快遞櫃取快遞,路邊便利店買包煙等等,這其實風險很大。機動車屬于高度危險物,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有謹慎管理義務。隻要離開車輛,無論離開車輛的時間長短,都應确保車輛停放到位、拔下鑰匙、鎖好車門,以确保車輛的安全可控。切莫因貪圖一時便利而給自己和他人帶來重大損失。
揚子晚報 · 紫牛新聞記者 趙天
通訊員 徐法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