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5 月 21 日傍晚
江西南昌女子小秋
因情傷心情低落
自行去朋友王琪的家中
并決定與王琪、徐恬、
以及陳朵聚餐
希望緩解悲傷情緒
聚餐期間,酒精成這她們發洩情緒的工具,小秋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王琪喝了半斤左右。徐恬和陳朵也一同參與聚餐,但兩人并未喝酒。
聚餐結束後,醉酒的小秋來到車上休息,徐恬則在車裏面照顧她。
而等到徐恬于淩晨五點左右在車上醒來時,發現小秋已沒有呼吸。震驚之餘,徐恬急忙撥打急救電話。
遺憾的是,5 月 22 日清晨 6:20,南昌急救中心宣布小秋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爲酒精中毒引起的心髒呼吸停止。
小秋的父母難以接受女兒去世的事實,他們認爲王琪三人作爲聚餐的組織和參與者、作爲女兒的朋友,她們應對小秋的死亡承擔一定責任。
2023 年 6 月 6 日,死者小秋父母将一起參與聚餐的王琪、徐恬和陳朵三人訴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區人民法院,要求她們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三人未盡合理救助義務
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
各方當事人應根據她們的過錯程度
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數人聚餐的特定環境下,聚餐的召集組織者和共同飲酒人負有對其他共同飲酒人處于安全狀态的注意義務。
房主王琪應當知道飲酒過量會導緻身體受損害,嚴重的會引發酒精中毒或者誘發其他疾病等導緻死亡。
不論王琪有沒有勸酒,她都沒有對小秋過量飲酒做出有效制止,也沒有盡到合理救助義務,導緻發生意外死亡結果,應承擔 6% 的賠償責任,賠償 5 萬餘元。
徐恬、陳朵作爲共同聚餐者,雖然沒有參與飲酒,但兩人在小秋過量飲酒,且醉酒後發生嘔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負有及時将小秋送到醫救治的法律義務,她們未盡合理救助義務,存在過錯,均承擔 3% 的賠償責任,分别賠償 2 萬餘元。
法官:飲酒者适度
共飲者之間友善互助
酗酒一時爽,親人淚兩行
飲酒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
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
應當量力而行
在自身酒量、
身體狀況允許的範圍
内秉持 " 适度飲酒 " 的原則
共同飲酒人之間應當友善互助,在發現共飲人過量飲酒時應及時提醒、有效勸阻,對醉酒者盡到幫扶、照顧、護送等義務,當醉酒者出現明顯身體不适時應及時送醫就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确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 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來源:CCTV 今日說法、南昌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